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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582行政管理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行政立法体制

【答案】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的体制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它是整个国家立法体制的一部分。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通常是由该国的宪法及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因此,行政立法必须严格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充分注意权限合法和程序符合规定,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是一个多层次的、分等有序的、严密统一的系统。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依法确认的行政立法系统包括:国务院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立法和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制定地方行政规章)。

2. 政府绩效管理

【答案】政府绩效管理是一个包含绩效计划与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与改进等环节的系统过程,强调通过持续开放的沟通形成组织目标,并推动团队和个人达成目标。总的来说,政府绩效管理是由收集绩效信息、确定绩效目标、划分考核指标、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改进绩效等流程构成的行为体系,它既包括对政府绩效创造过程的管理,也包括对政府绩效结果的评估; 既包括对公务员个人的考核,也包括对政府组织绩效的考核。绩效管理活动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是持续提高政府绩效、不断促进管理创新的动因。

3. 职权立法

【答案】职权立法指政府行政机关根据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职权所进行的立法。这种职权立法是国家宪法、法律的具体化,它本身不能创设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重大的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民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机关只能根据法律所创设的程序规范作出补充性和具体化规定。因此,政府职权立法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而规定。是一种执行性的立法活动。如对行政处罚,法律可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权,并对人身和重大财产权方面的处罚的种类、应用、幅度,以及执行机关和主要程序作出规定; 当政府依职权立法所指定的行政规范不能为自己创设这种权利,也不能做出对人身的处罚或财产的重大处罚,而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细节和程序,即把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同时,这种职权立法,必须以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为限,不能超越。

4. 形象修复理论

【答案】威廉. 班尼特的形象修复理论建立在“个人或组织最重要的资产是它的声誉”的假设之上,认为就像其他有价值的资产一样,声誉或公众形象应从战略高度去维护,任何社会组织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其声誉和形象。据此,班尼特把他的危机管理模式分为五个大的战略方法,其

中很多又可细分为不同战术。五大战略方法为:否认、逃避责任、减少敌意、修正行动和自责,此外还有其他14种战略战术等。前两个战略强调责任,后两项与敌意有关,最后一项则是表达自责。形象修复理论着眼于危机应对中的“言说策略”,即关注危机发生时组织说了些什么,强调恰当的信息表达有利于修复组织受损的形象与声誉。但这一理论并没有关注“危机情境”的影响。

5. 行政管理外部监督

【答案】行政管理外部监督,指行政管理组织以外的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所进行的多渠道的、多种形式的异体监督。外部监督体系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6. 特种监督

【答案】特种监督指行政管理主体内部依法实行的针对某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的专业性监督,如审计监督、物价监督等。其中,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经济监督的一种活动,它有权依法对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

7. 行政领导方法

【答案】行政领导方一法是指行政领导者在行政活动中,为实现行政领导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办法和程序的总和。具体可分为:①领导制度要求的有广泛制约力与影响力的根本方法。②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可变的方法,随时间和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又称行政领导方式和艺术。

8. 行政信息存储

【答案】行政信息存储是行政信息管理中继加工后的重要内容或环节,指将加工处理后的行政信息按一定的规定记录在相应的信息载体上,并按一定的特征和内容性质将其组织成系统化的检索体系的过程。行政信息存储是行政信息检索和有效利用的基础。具体包括两层含义:①将加工后的信息,按一定规则,记录在相应的信息载体上; ②将这些信息载体,按一定的特征和内容性质组成系统有序的、可供自己或他人检索的集合体。科学合理的信息存储,有利于方便用户检索和延长使用寿命,有利于资源共享和信息管理。信息存储是行政信息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它是信息采集与信息利用之间的纽带。信息存储应遵循统一性原则、记录准确原则、编排有序原则、便捷性原则和安全原则。

二、简答题

9. 省级预算有哪些参与者,其职能是什么?

【答案】共预算过程涉及很多参与者,它们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能。有的主要是资金申请者,有的主要是资金审批者,有的主要是资金使用者,有的主要是资金使用的监督者。我国省级预算的参与者及其职责具体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

①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④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人大常委会(通常由财经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①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③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④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政府

①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③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④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⑤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⑥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⑦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⑧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4)财政部门

①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②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③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④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⑤定期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5)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①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②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③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6)各单位(一级预算单位下属的各单位)

①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②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

③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