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613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免责与无责任
【答案】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①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②“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2.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3. 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
【答案】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兔除了法律责任。
4.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 特别法
【答案】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法分成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
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6. 法的溯及力
【答案】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效力。各国法对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①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②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③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④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日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⑤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简答题
7. 分析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原则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关系。
【答案】(1)科学原则
①科学原则是指,立法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②科学原则的意义
a.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
b. 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
c. 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2)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吸取前人,特别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基础上创立的,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形成的基本理论观点。
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有丰富的内容,一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关于法和法律的观念、主张,都属于其列,但其最基本的部分是那些属于世界观性质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自强调实事求是,因而是不断的丰富和发展的。
a. 列宁在辩证的考察了近代俄国社会法权关系的变化,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更加坚定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b.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传到中国之后,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大理论成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其中都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
(3)我国立法原则中的科学性原则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①科学原则要求:a. 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b. 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c. 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这些要求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所要求的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进行对法学问题的观点是一致的。
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要求在立法时与时俱进地进行理论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因而立法的科学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内在要求与表现。
8. 辨析:立法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法律就是客观规律。
【答案】上述观点认为立法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法律就是客观规律,实际上是把经济基础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相等同,因而是错误的。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产生、发展以及特征,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和制约的。
①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②法的本质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以及法所维护的社会利益,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属于什么性质、表现为什么形态,它的法也必然如此。
③法的内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④法的未来即法的历史命运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社会经济基础不再具有阶级性质的时候,具有阶级性质和国家性质的法将演变为反映社会意志的公共生活规则。
在强调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同时,必须明确:这是从总的性质上来说的。除了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外,对法的性质、内容、发展规律发生影响以致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还有国家制度、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社会心理、政治观点、道德观点、宗教等。
(2)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
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是唯物辩证的。它在强调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法对经济基石出的巨大的能动作用。法对经济基础的能动作用或反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对统治阶级赖以存在和壮大的经济基础起确认、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取得政权之后,总是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确认、巩固、维护有利于自己的、决定着法的本质的经济基础,并通过发挥法的积极功能来促进其经济基础的发展。
②对不利于、有损于统治阶级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实施限制、肖U 弱或扫除。
一个社会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生产关系,有的生产关系是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互相冲突的,对这样的经济基础,统治阶级往往利用法的手段来限制其发展,肖日弱其潜势,如果有可能则彻底扫除。
9. 你如何看待市民社会的成长与法治的关系?
【答案】(1)从发生学的视角来审视,现代法治是在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萌芽和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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