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论述题
1. 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之所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是因为: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二个层面:
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 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三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
①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借助法律的
形式,使国家意志固定化,建立起一种法律秩序,使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合法化,从而占据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统治地位。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
②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总结人类社会的三种社会形态,比较了三大形态内的本质特征的根本区别,分析了三大形态法权关系的基本特性。分析了资本主义形态和共产主义形态的本质特征及其下的法权关系。
③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马克思既强调人是社会的人,又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意义,集中地通过自由、平等、权利、利益等法理学范畴体现出来。因而,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杜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力一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构成:
①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出发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论思想,提出并坚持唯物主义的“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
②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马克思确立了科学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法学体系的叙述方法。在马克思看来,法学理论体系应该是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有着必然的、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为此,就必须把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揭示各个概念、范畴和原理之间的联系、转化,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只有遵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叙述方法的途径,法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才是可靠的、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上述两个方面并不是漠不相关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
2. 结合相关案例,阐述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
【答案】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小同国家存在差别。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须以合法、公正为指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来认定和归结法律。
(1)责任法定原则
①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
定必须合理。
②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无法律授权的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向责任主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不能超越权限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都无权向责任主体追究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向公民、法人实施非法的责罚,任何责任主休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并有权在被非法责罚时要求国家赔偿。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
③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新法来制裁人们的根据旧法并不违法的先前的行为,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
①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
②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夕、“罚当其罪”。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③法律责仟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①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②责任自负原则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保护的需要,会产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担保人对被担保人承担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