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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2003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民商法学2003

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债务与责任

[参考答案]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债务并不包括对任何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害,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 债务与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债务则无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责任。但责任本身并非债务,两者有如下区别:第一,债务只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而责任则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置的措施,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宗旨。第二,债务虽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并不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力,也不包括对人格债务人的强制;而责任则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称但法律责任。第三,存在债务并不一定存在责任。如果债务人适当履行了债务,即不会发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你认为对胎儿未来利益应如何保护,为什么?

[参考答案]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并非法律主体,亦无可能享有权利。但是由于胎儿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或者说是正在形成中的法律主体,如果在很多问题上如继承权等都无视胎儿利益之存在,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使胎儿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第一,是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已经规定了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此遗产。第二,关于胎儿的损害赔偿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正处于妊娠期间的母亲发生的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可能会给胎儿带来终身难以愈合或难以矫正的伤害,如果因为胎儿没有权利能力而不予以赔偿,将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也应当确立胎儿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法律还应当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予 以概括性的规定,以防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如《瑞典民法典》就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区别

[参考答案]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意思通知是指关于特点意思的告知,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请求承认之催告,还有选择权行使之催告、契约承担同意之催告、报明债权之催告等。公司法上还有召集公司股东会之请求、要约之拒绝、承认之拒绝等,都属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最本质区别在于: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规定于当事人自由意思之中,意思表示的真实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从而使法律行为成为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工具和根本手段。而同屑表示行为的“意思通知”虽也表示了一定的意思,其效果却并非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所以,意思通知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此外,意思表示皆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而意思通知的类型和内容都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参考资料]彭厅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