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802法学专业基础课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共同正犯
【答案】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2. 犯罪对象
【答案】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
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3.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4.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答案】(1)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
①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都要求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①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卞观上只能出于过失; 而后者主观上只能出自故意。
②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后者客观上表现为超过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答案】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利;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6.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7. 意外事件
【答案】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8. 强迫交易罪
【答案】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强买强卖,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低价买进或者高价卖出的行为,强迫服务。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在不与服务提供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低价提供服务或者在不与他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求他人接受高价服务。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9. 拘役
【答案】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主观方而是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二、简答题
11.简述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
【答案】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包括: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①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a. 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b. 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c. 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①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 ②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往往是无形的、不可测量的。
(3)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①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②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12.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哪些?
【答案】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