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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802民法与刑法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意见证据

【答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2. 意见规则

【答案】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判断一个证人的陈述是否为“意见”的依据是,根据其证词的内容来确定,看其是属于证人个人的观察还是证人从中得出的推论或者判断。意见证据规则有利于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

3. 扭送

【答案】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通缉在案的; ③越狱逃跑的; ④正在被追捕的。

4. 刑事诉讼构造

【答案】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模式,是指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是三个基本的诉讼职能,分别由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独立地行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进行各种诉讼的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基本格局。

5. 指令再审

【答案】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二、简答题

6.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案】(1)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背景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又被提上议事日程。2012年3月14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主要修改内容是:

①在刑事诉讼法第2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②改革完善辩护制度,赋予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强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将法律援助制度延伸到侦查阶段;

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④完善强制措施制度,限制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⑤改革完善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⑥强化侦查措施,增加技术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改进第二审程序,改革死刑复核程序;

⑧完善执行程序,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完善,创立社区矫正制度;

⑨增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强化了对公权力的制约,提高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水平,针对冤假错案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如刑讯逼供)试图加以解决,使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向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7. 物权法上交付的概念和具体方式。

【答案】(1)交付的概念

交付是指移转占有。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关于交付的效力,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立法例有两种做法:

①交付对抗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移转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②交付要件主义。此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

③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

(2)交付的具体方式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时间和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发展出一些变通的交付方法,称为观念交付,主要有:

①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己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己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这是因为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实际占有,如果要使其先将物返还给出让人,再由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纯属徒劳。根据《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所以,《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③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④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于物的间接占有。在现实生活中,交付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将其全部罗列出来,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交易上的习惯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标的物是否交付。交付作为公示方法是为一般原则,但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经交付生效,但非经登记,关于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8. 怎样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该程序有何变革?

【答案】(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_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经核准后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③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即它不同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无须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即使没有上诉或者抗诉,也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④死刑核准权具有专属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有核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