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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法治文化之法理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原有权利

【答案】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权利和义务划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原有权利又称第一性权利,是指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2. 人权的普遍性

【答案】人权突出强调人的普遍性尊严和价值。人权的普遍性,主要的是指,享有人权的主体的普遍性。人的概念本身就说明人权的普遍性。对于人权问题的理解,首先就要牵涉对于什么是人的理解,只有理解了什么是人才能更好的理解什么是人权。对于人的形象的建构是和一定的社会背景有直接关联的。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权利,并不排斥对于社会中的某些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照和专门强调其权利,这是为了实现人权的真正平等享有,真正实现对于人的尊严的同等尊重。

3.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4. 法律义务

【答案】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 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 ④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⑤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

5. 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

【答案】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经验的、直观的力一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一法本身。法律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6. 法定权利

【答案】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7. 任意性规则

【答案】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规定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在权利性规则中,也有一些属于仟意性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强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和方式。

8. 人权的法律化

【答案】法律意义上的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二、简答题

9. 简述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的基本特点。

【答案】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律制度和封建制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奴隶制法律制度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①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公开保护这种生产关系是奴隶制法最为根本的特征。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的神圣性,维护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的奴隶主所有制。同时,奴隶制法还特别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

②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奴隶主却把它披上神权的外衣,宣称是神的意志。奴隶制法往往采取非常残暴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奴隶主统治。

③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奴隶社会的自由民,又称自由人,是指除奴隶以外的居民的总称,通常包括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独立经营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等。自由民因他们拥有的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的不同,在政治上所享有的权利也相应地不同,分为若干等级。法律则公开规定了自由民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④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这种残余表现为保留了一定的复仇习惯和土地公社占有制等等。

(2)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不同,其历史发展过程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是:

①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②确立封建等级关系;

③维护专制王权;

④诉讼具有形式主义的色彩;

⑤刑法残酷野蛮。

西方封建制法以西欧最为典型,东方封建制法则以中国为代表。

10.简述实证分析方法在法学中的运用。

【答案】实证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其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在法学研究中,可资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社会调查的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法学所需进行社会调查的课题和范畴是极其广泛的,诸如治安状况的调查、社会组织的调查、法文化的调查、法行为的调查、法实效的调查、法角色的调查和风俗习惯的调查等等。社会调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普遍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个案调查四种。

(2)历史考察的方法。进行历史的考察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加深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理解并为研究现实问题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3)比较的方法。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横向的比较,一种是历史的比较。横向的比较是法学中最常用的比较方法,其中国际间的比较已发展成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科,被称为比较法学。历史的比较是按照法现象的时间顺序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历史类型法制以及同一类型中不同时期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很多具有启发性和实用性的知识。

(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的具体形式有很多,如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