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南京大学955诉讼法学专业综合(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审判机关

【答案】审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通常称为法院。在西方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司法权也就是审判权、裁判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在我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2. 自行回避

【答案】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的可能性,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3. 刑事证据

【答案】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基本特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4. 程序法

【答案】程序法是指调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并规定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实体法相对。在我国,程序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5. 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1)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对案件进行的补充侦查。

(2)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区别

①案件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只能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②补充侦查的机关不同。退回补充侦查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机关是检察院,但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6. 辩护权

【答案】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

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 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二、问答题

7. 简述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答案】(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和体制。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反映在与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关系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不宜在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中确立一个绝对优越的价值标准。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8. 简述《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性国际条约。它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刑事定罪标准以及预防、侦查和起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机制模式,对协调缔约国的有关立法和司法活动,促进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有深远的意义。《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 洗钱行为的刑事定罪以及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 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以及反腐败的措施; 妨碍司法的刑事定罪; 法人责任; 没收、扣押以及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 对犯罪行为的管辖; 引渡; 被判刑人的移交; 司法协助(狭义); 联合调查和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 刑事诉讼的移交; 对证人、犯罪被害人的保护; 执法合作; 培训和技术援助; 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预防,等等。

9. 简述庭前审查程序并加以评述。

【答案】庭前审查程序是指法院对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在开庭前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1)审查后的处理情况

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①依法受理。依法受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b. 人民法院曾经对该被告人因证据不足作出过“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②补送材料。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高法解释》第116条要求,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329条)。

④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包括两种情况:

a.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b. 依照《高法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审查的期限

《高法解释》第11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审查的性质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弱化实体性审查,因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不应提审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同时也不能使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方法调查核实证据。

(3)审查的意义

①庭前审查程序是每个公诉案件必经的程序。通过庭前审查,可以决定案件的大致去向,是开庭审判、撤销指控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应经过正当的庭前审查程序由法官作出。

②该程序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a. 通过行使审查功能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将指控理由明显不充分的起诉排除在庭审之外,避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b. 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以及保全、展示、检验和排除非法证据,为庭审顺利进行和高效开展服务;

c. 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以及为止式审判做好送达起诉书副本、确定审判日期等其他准备性工作。

③不仅适应了刑诉法发展的精密化趋势,还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的概念,提高程序意识,充分发挥程序对被控方的人权保障和对司法公止的促进作用。

(4)总体来看,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以程序性审查为主,符合庭前审查的制度设11一和理论原则,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发展规律,能很好的为正式的庭审做好准备。

10.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止的基本特点。

【答案】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或出现某种障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有关情况或障碍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