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817政治学基础之《政治学原理》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述政治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1)政治与道德的联系
从古代到近代的相当一段时期,政治被看成是一种规范性的道德。
①古代中国,儒家学说对于政治的阐释,寄托着其对于仁义礼智信的道德价值的追求,如孔子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政,孰敢不正? ”(《论语。颜渊》)他把“政”解释为正,“正”即儒家的道德规范,治者的思想行为符合这些规范,天下当治。因此,所谓政治与道德是一体两面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形成了从道德到政治的内外统一逻辑。
②在古代西方,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把政治与某种伦理价值联系在一起的代表。柏拉图所设计的“理想国”就是“公道或正义之国”,而“公道”乃是灵魂的至德。公道既是个人的道德,也是国家的道德。政治意义上的善应该是“哲学家管理国家,武士管理军队,支配人民工作,而人民则供给国家以劳动物质。”这就是公道,即每个人按其本性去做他们自己的事,而不管闲事。因此,正义就是各守本分。人类最高的生活就是公道或正义的生活,这就是政治活动的最高目的。业里士多德也认为,国家是表现为最高的善,是人们的一种道德生活的体现。城邦的目的就是使人们在城邦中过有道德的生活。
③近代德国的康德、黑格尔也把国家与伦理合为一体,认为国家就是人类伦理精神的体现,是一个具有传统的道德精神的社会实体。所有这些观点都把政治视为一种最高的道德活动,认为只有通过有道德、有学问的贤人哲学家来统治,才能实现理想的政治目的。
(2)政治与道德的区别
①道德政治观仅从哲学思辨出发而不是从社会现实出发分析政治,仅仅从“应然”的层次和角度解释政治,这就使得它带有浓重的“神秘和思辨的色彩”,而不能现实地反映社会政治生活。同时,它仅仅从抽象的社会伦理价值层次上把握政治,而没有深刻地揭示政治价值背后的社会本质内容。 ②社会政治生活中有一定的道德和价值取向,人们对于政治有一些道德期望和价值要求,“政治道德”也是社会政治生活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在特定历史时期内,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生活和活动有道德衡量标准。但是这些都不意味着政治和道德是同一的。到近代的马基雅维利以来,政治已从道德伦理里被剥离出来,形成了新的一个系统的社会学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认为:政治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并实
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
2. 试述资本主义多党制的类型。
【答案】多党制是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多党并立,各政党都可以依法单独或联合其他政党竞选和执政的政党制度。在多党制国家中,由选举中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那个政党单独执政,或以某政党为主联合其他政党组成联合政府,而联合成为执政党,未参加政府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主要有西欧、北欧绝大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摆脱殖民统治的一些民族独立国家。
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中,因政党结构的差异执政方式亦有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两极多元格局的多党制:这种类型下的政党体制的特点是:
①政党数量多;
②各政党往往分化成阵线分明的左右两大阵营,轮流执政;
③政权的更替往往取决于第三党的结盟政策。
这种类型的国家以德国和第五共和国时期的法国为典型。德国也是这种两极化的多党政治的典型国家。统一后德国仍旧保持着基民盟一一基社盟与社民党为两极的多元格局的多党制。
(2)多元并存的多党制:在这种政党体制下,任何一个政党在选举中都很难单独获得绝对多数席位。政府一般都是联合政府,反对派也组成联合阵线与之相抗衡。实行这种多党制的国家有意大利、瑞士、芬兰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建立之前的法国。多元并存政党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联合执政,其次是政权更迭频繁。但政权不稳并不意味着政治不稳定。
(3)一党独大的多党制:在这种多党制中,也存在多个政党,但其中一个政党在该国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可以单独执政,而其他政党处于在野党地位。典型的例子就是1955-1993年的日本自民党执政期。存在一党独大类型的国家还有印度国大党、新加坡人民行动党以及墨西哥革命制度党。
一、论述题
1. 试述我国司法机关的活动原则。
【答案】我国司法机关的活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检察权和审判权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分工明确职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目的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里所说的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消灭的事件与行为,即法律事实。无论处理刑事案件,还是解决民事纠纷,司法机关都要围绕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反对主观臆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坚持以法律为统一的尺度和标准,正确惩罚犯罪,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公民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独立,只服从法律的原则。
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进行。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国家的权力体系中,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于行政权而言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都要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所谓“一府两院”在宪法上的地位是同等的。
(4)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于一切公民、一切民族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含义包括:一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利; 二是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人、任何民族不得有歧视。
(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各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对他们诉讼的权利都要给予保障,尤其是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目的是要查明事实,正确地执行法律,防止错案。
(6)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原则。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