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A.甲将价值100万的汽车作价50万卖给A,对乙造成损害,A是善意第三人
B . B.甲以150万购买了A的价值100万的汽车,对乙造成损害,A是善意第三人
C . C.甲将价值100万的汽车作价50万卖给A,对乙造成损害,A是知情人
D . D.甲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核合同保全措施。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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