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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工业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703法理学之经济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答案】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①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②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仟,如违约责仟、侵权责仟、行政赔偿责仟等。

2.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3. 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4. 法学

【答案】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一一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一一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5. 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

【答案】(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概念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③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6. 法的清理

【答案】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仟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

二、简答题

7. 如何理解秩序、自由、效率、正义的含义?

【答案】(1)秩序

在哲学上,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的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同性的话,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反之,称之为无序。在人类面前存有两种秩序,一是自然秩序,另一是社会秩序。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在这种意义上,秩序根植十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2)自由

自由的概念源自西方文化。在拉丁语中,“自由”意味着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罗马法中,自由(权)的定义是:“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

自由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学科对其理解有所不同。

①哲学上自由的含义。在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在这里,“必然”所

指的是客观规律。

②政治学与社会学上自由的含义。从政治学和社会学上来理解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包括对公共事务的自主参与)。

③法学上自由的含义。从法学上讨论自由,其所指涉的是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法学(或法律)上自由的含义在于: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效率

效率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率的概念和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资源配置上的效率原则要求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转变。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无论是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的资源,还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资源,都要按照价值极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置。

②收入分配上的效率。

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效率原则意味着,在对产品和一切由人们创造出来的价值物进行分配时,必须考虑以什么方式来分配有利于调动合作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使分配本身成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财富的调整机制。

③特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上的效率。

在许多特定的资源,如法律资源、政治资源的配置方面也存在效率问题。比如在法律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法律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先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

(4)正义

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①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分配机会、财富和权利(权力),使人们各得其所。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正义就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②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中国古代的格言一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西方人所说的公理一一一个以某一方式对待别人的人,不能认为别人在同样情况下以同一方式对待他自己是不公正的,都表达了这种正义现。这种正义现也突出地表现在报复主义的刑罚理论中。

③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说,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即给予从某一特殊观点看来是平等的人(属于同一范围或阶层的人)同样的对待。至于这个范畴属于什么是无关紧要的。

④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古希腊某些思想家认为,社会成员被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治人者”和“治于人者”,是“自然安排的”。如果大家都遵循这些关系,正义就在社会上实现了。资产阶级认为“自由、平等和博爱”是理想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正义意味着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首先是消灭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