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郭某于2011年4月2日提交的一份外文证据,并于2011年6月2日提交了该证据的中文译文
B . 郭某于2011年7月9日提交的一本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期刊
C . 李某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当庭提交的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
D . 李某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的某证据的复印件,并于2011年7月7日提交了该证据的原件
● 参考解析
外文证据的译文适用该外文证据的举证期限,A中的译文提交已经超过了1个月,排除。B中的期刊作为共知常识性证据不受一个月期限的限制,但需要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B排除。C中的公证书和D中的证据原件只要在口审终结前提交即可,选择。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请求人举证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