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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交通大学13101,法学综合之国际经济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2. 银行信用证、L/C

【答案】银行信用证(LetterofCredit ,简称L/C是银行以本身的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信用与担保的一种方式。银行授权买方在符合信用证约定的项目下,以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作为付款人,开出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随附规定的货运单据,约定日期到期后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3. 欧洲债券

【答案】欧洲债券,是国际债券的一种,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欧洲债券不受任何国家资本市场的限制,免扣缴税,其面额可以发行者当地的通货或其他通货为计算单位。对多国公司集团及第三世界政府而言,欧洲债券是他们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

4. 融资性租赁

【答案】融资租赁(Capital lease),又称“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他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机器设备等标的物,然后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这些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传统民法中信贷与租赁相结合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与租赁业利用各自所长、互相渗透的结果。

5. 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

【答案】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称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股东与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问。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④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6. 替代国制度

【答案】替代国(substitute country)制度或称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制度,是指在成员国根据WTO 《反倾销协定》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的一种制度。实践中由于对类比国或替代国的选择上WTO 反倾销协议缺乏各成员方共同遵守的统一的选择标准,从而导致各成员方在替代国或类比国选择的问题上各行其是,为我所用的现状。

7. 国际经济法主体

【答案】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它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 第二,必须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与国际法主体不同的是,其范围比较广泛,承受的权利义务不同。

8. 关税税则

【答案】关税税则(Customs Tariff),是指一国制订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和标准。其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税号、商品名称和税率。关税税则按照商品的属性将其分成农产品、工业品等大类,以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最终用途、目的等划分成半制成品、制成品等小类,称为章、主目和子目等,关税税率按税目逐项订出,可以是一目一率,称为单式税则或一栏税则; 也可以订为一目两率或一目多率,称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

二、简答题

9. 简述什么是有关投资的《华盛顿公约》? 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案】《华盛顿公约》,是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的简称。该公约于1966年10月14日生效,其宗旨是解决各缔约国即东道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从而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信任的气氛,并鼓励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截至2008年12月,《华盛顿公约》的签署国包括我国在内,己达到155个,其中143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

《华盛顿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10章75条,其核心内容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并设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为解决该类争议提供调解和仲裁的方式及该种方式的管辖权和程序。

10.东道国对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

【答案】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制度。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对国际投资所提供的保护,

是最直接和最广泛的法律保护。

(1)投资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政府政策声明。政府政策声明是指投资东道国政府在特定的场合下发表政策声明,表示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加以某种保护。政府政策声明只是一种诺言,表示东道国政府的诚意,从法理上讲没有法律拘束力,可以随时撤回。如果这种政策声明被纳入东道国的国内立法或有关的投资保护协定,则具有法律拘束力。

②宪法规定。宪法规定是指投资东道国在宪法条款中明文规定,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宪法条款对于保护国际投资,通常只作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各项具体的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通常由各种有关国际投资的单行法规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③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国内专门立法。这是投资东道国根据本国的宪法规定或者本国的对外政策,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外国投资给予法律保护。这类国内专门立法通常泛指“投资法”,也有的国家称为“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投资保护法”。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属于此类国内专门立法。国内专门立法与政府政策声明相比,不但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更具稳定性,不易变史,只有经由特别程序才能加以修改。为此,投资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内专门立法深受外国投资者的信赖与欢迎,因为从实践上看,它是有效的保护外国投资的法律措施。

(2)投资东道国国内法赋予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各国国内立法在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令以及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都赋予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享有的合法权利,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对外经济政策不同,各国立法赋予外国投资者的权限范围也各不相同,但各国法律赋予的外国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投资选择权; ②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③财产所有权; ④利润的处理权和汇出权; ⑤税收优惠权; ⑥诉讼请求权。

11.索马里海盗,我国船只被劫,船员被绑架作为人质,船东付款赎人,请问船东是否可以要求保险赔偿? 船东是否将其作为船员和货主的共同海损?

【答案】尽管海盗为索要赎金劫持船舶的行为(索马里海盗行为)与传统海盗行为有显著区别(传统的海盗行为类似抢劫性质,而索马里海盗行为类似绑架性质)。但目前国际社会和保险界、法律界尚未作出把索马里海盗行为归于保险责任免除事项的认定,仍将其归结为犯罪行为,属广义的海盗行为。

(1)海盗行为的风险性质

根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风险的定义,风险分为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又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形式。海盗行为属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风险中的意外事故。

(2)保险赔偿的范围

在我国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无论是一切险或是水渍险和平安险,均承保因海上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因此,船东可以以其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