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考解析
本案涉及共同海损的认定问题。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规则A规定:“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特殊费用时,才能构成共同海损行为。”我国海商法193条也有相同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