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648民商法学2011(回忆版);1999-2003真题及答案考研真题汇编
● 摘要
北京大学
1999年民商法学专业试卷
一、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北大1999研)
答:“民法是私法”已成为学界共识。而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之法,正如日本学者所说,私法是关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的法,所以观察个人相互间享有某种特定权利和负有义务之司法是否适合法律的秩序,就是私法规定的立法着眼点。私法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主要是该关系当事人之个人利益。民法的私法性质决定了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作为私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法性质,即在规范方法上,民法必然以私权神圣为原则,以权利为中心来展开它的规范体系。换言之,民法通过对民事权利的详备规定来彰显自己的私法性质,其具体表现如下:
(1)权利在民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权利”是古罗马私法的一个伟大创造。罗马私法将个人利益单元化,创立“权利”这一法律单元细胞。民事权利是法律许可的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而自主实施某种行为的范围,即民事主体在法律制约下的行为自由空间,或者称为民事主体获得合法利益的可能性。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民事权利本位观是指承认并贯彻权利为主导,义务围绕权利而设定的法律观。确认使社会每个成员均有其自身利益,并使这种利益权利化,禁止他人的非法干涉,从而使个人利益在法律上是界定的、明确的,可以把握和确定的,就会使民法起到正确指导、鼓励人们去明确追求其正当利益,维护社会和他人正当利益的治世之权威作用。民法是权利法,特别体现为民法关于行为的规范大多是授权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得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以激励民事主体充分发挥创造力,积极从事民事活动。
(2)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民法以保护和授予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己任,将“权利神圣”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民法不仅普遍授予各种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还庄严宣告了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的各种民事权利。民法为保护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各种民事权利,还建立了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除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外,没有任何其他法律像民法这样,一一宣告民众受法律保护的种种权利。民法作为权利宣言书,对唤起民众的权利意识,使民众懂得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提高民众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具有重要意义。
(3)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民法不仅宣告了民事主体可依法取得的各种民事权利,而且为给民事主体实际取得权利、实现权利提供法律准则,建立起了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层层演绎的宝塔型规范体系。处于这个宝塔尖的是一个总概念——民事权利。民法总则正是围绕民事权利这个总概念,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诉讼时效),建立起了对民事关系进行一般法律调整的各项制度。民法分则的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继承权制度;人身权制度,则以民事权利第一分类层次上产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为中心,按与总则相同的逻辑方法展开了自己的规范体系,建立起了自己的制度。在这些民事法律制度中,还由一般到具体、围绕第二、第三,甚至第四、第五分类层次的权利概念建立了各项分制度。在民法这个宝塔型规范体系中,越是处于高层次的权利概念就越抽象,其规范就越具有普遍性,其适用面 (即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越宽;越处于低层次的权利概念,就越具体,其规范就越有针对性,其适用面就越窄。民法对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的调整,正是通过这个由一般到具体,由民事权利总概念统率分概念,由大制度套小制度的宝塔型规范体系来实现的。
(4)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它们共存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在一方为权利者,在另一方为义务,但并不能据此否定民法的权利本位主义观点。马列主义的矛盾论学说告诉我们,矛盾的两个方面必有一方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矛盾的统一体内发挥主导作用。在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对矛盾中,民事权利显然居于主导地位,民事权利的主导地位表现在:民事义务的设置是为实现民事权利服务的,不是为义务而权利,而是为权利而义务。因此,只有在一方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他方主体承担义务才是必要的;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抛弃权利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义务,来消灭权利主体的权利。这说明,在权利与义务这个统一体内,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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