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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财经大学经济法学814法学综合2之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业存在

【答案】商业存在,是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适用的四种类型的服务之一,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如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建立商业实体或其银行或保险公司通过在国外建立的分支机构提供服务。

2. 税收管辖权

【答案】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征税权。国际税收关系中的一系列矛盾问题,包括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都与国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有密切的关系。税收管辖权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主权,各国在税收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性质和属地性质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

3. Schnutthoff

【答案】施米托夫(Clive M. Schmitthoff)(1903-1991)是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德国柏林大学和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所著名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英国冲突法》、《出口贸易》、《货物买卖》、《出口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变化着的经济环境中的商法》、《出口贸易代理协议》、《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等。施米托夫一生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研究,他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促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他对国际贸易法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建立了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体系。

4. Know-how

【答案】Know-how ,即专有技术,又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在英美法律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各国对其含义解释不尽一致,一般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概括起来,有广泛性、秘密性、实用性、可转让性、同时拥有性、非专利性以及一定的创新性和较难获取性等特点。

5. 不可抗力

【答案】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act of 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小可抗力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

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小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6.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各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7. 国际合作企业

【答案】国际合作企业,即合作经营企业(cooperative enterprise),是契约式合营的一种类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依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外方和当地合作者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合作各方依法通过合作企业合同加以规定。

8. Incoterms

【答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是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首次于1936年公布,先后历经多次补充和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0年,其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的主要术语,提供一套具有国际性通用的解释,使从事国际商业的人们在这些术语因国家不同而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

9. 提单(B/L)

【答案】提单(Bill of Lading, B/L),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②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③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10.关税联盟

【答案】关税联盟,又称关税同盟,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之一,是指以一个单独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同盟内实质上取消了关税和贸易限制,对外则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共同的关税和贸易规章。

二、简答题

1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仲裁裁决的效力与1958年《纽约公约》的裁决有什么不同?

【答案】(1)概念

①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根据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设立,该公约于

1966年10月14日生效。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

②《纽约公约》由联合国主持制定,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故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共16条。其主要规定是:a. 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当事各方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b. 除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况外,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该项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 c. 公约规定了各国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各项条件。

(2)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仲裁的效力与《纽约公约》裁决的区别

①《纽约公约》裁决可以由执行地法院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经法院裁定后发出执行令执行裁决。

②中心的裁决相当于缔约国法院的最终判决,各缔约国法院不得对它行使任何形式的审查,包括程序上的审查。也不得以违背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对中心裁决提出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除公约规定以外的补救办法。除依公约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况外,当事各方及各有关缔约国法院均应遵守和履行中心的裁决。

12.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及运作程序。

【答案】(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因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重要的国内法制度。私人向海外投资会遇到种种风险,如有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也有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货币贬值等商业风险,但最令投资者忧虑的是政治风险,亦称非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政府所为行为产生的风险。为使本国私人投资免受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影响,美国于1948年根据《对外援助法》实施马歇尔援欧计划,首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1969年再次修订该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担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业务。此后,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先后建立了投资保险制度,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已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投资保证制度。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作程序

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者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

①投资者申请投资保险或保证时,首先应按规定提交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如美国要求投资者按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规定的格式,提交政治风险投资保险申请书及必要资料。

②承保机构在收到投保申请后,要对投资者及其投资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如审查所投保的投资是否有利于本国的经济发展、是否已经东道国批准或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有利、投资的形式及投资所在东道国是否合格等。经审查确认申请合格,可签订投资保险合同。

③保险契约的期限依保险险种、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说,股权投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其余最长期限为巧年。

④保险契约的生效以缴纳保险金为前提。有的国家规定,保险费支付之日起,保险契约才生效; 保险费逾期不付则导致保险契约失效。保险费的数额各国规定不一致。一般来说,保险费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