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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83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才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2.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3. 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

【答案】(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概念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审判为核心,进程。

侦查中心主义是指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动为核心。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推动着刑事诉讼的在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侦查活

(2)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活动的主导机关不同。在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发挥着主导作用; 而侦查中心主义则是以侦查机关为主导作用。

4. 证明力

【答案】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证据是否有证明力,由认定事实的法官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一般知识以及对人类行为与动机的了解,合于理性地评估事实可能存在或不存在。

5.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

【答案】(1)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的方式。

(2)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种诉讼行为,本身不带有惩罚性;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

②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用的; 行政拘留则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范而采用的。

③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的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拘留则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人。

④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 行政拘留的期限则为1至15日。

二、问答题

6.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

(2)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有哪些? 为什么要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

【答案】(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

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在于:

①维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排除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是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受非法搜查、扣押权利的必然结论。

②遏制警察的违法取证行为,督促其严格执法。这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因为宣告其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可以消除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的诱因,达到规范其取证行为的效果。

③维护司法的纯洁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恢复和提高了公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使得开」事司法程序免受污染。

④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证所收集的证据是自愿的、真实的,进而保证有罪判决的准确性。

(2)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诉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内容:

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有以下含义:一是明确了检察院是对侦杳机关非法取证进行监督的法定主体; 二是明确了检察院发现非法取证行为的来源,包括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检察院依职权主动发现; 三是规定检察院发现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b.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启动模式包括两种:第一,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二,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仟及证明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本条明确规定,在法院启动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后,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即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应对控诉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d.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本条规定,检察院不仅要承担证明证据收集合法的举证责任,而且应当证明排除该证据系非法取得的可能性,否则该证据就要被排除。

②区别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做了区分,这是由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证据,非法言词证据相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更为不可靠,大都是采用酷刑等手段取得,严重侵犯被追诉者的人权,因此当今各国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通常都采用更为严格的态度,一律予以排除。不仅如此,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还得到一此国际公约的承认。不同于非法言词证据,各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采用不同方法,一种是全部排除,例如,意大利、俄罗斯; 一种是原则上排除,但设置若干例外,如美国; 第三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以英国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