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文化产业的崛起,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化利用也大大增加。对民间文学艺术是否采取法律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西方发达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视为公有领域的存在,于是他们大规模的发掘、利用别的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民间文学艺术,而不给予这些发源地的人们任何经济回报。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其创作群体的智力成果,应当获得法律保护。我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拥有大量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鉴于其蕴含的巨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我国应当对其采取保护。域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主要采取著作权保护模式和著作权特别法保护模式,至于我国应当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理论界存在广泛争议。本文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其与相近概念进行辨析,进而从文化、经济和法理学角度探讨民间文学艺术应当采取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最后在比较分析域外两种不同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的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一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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