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3法律综合(民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侵权责任构成
【答案】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的形式只有损害赔偿一种,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四个方面。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15条专门规定了多元化的侵权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自主占有
【答案】根据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自主占有包括三种情况:①占有人确实是物的所有人; ②占有人误信自己为所有人; ③占有人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例如,偷窃者对盗窃物的占有。
3.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答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和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 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答案】委托人的自动介入,是指在间接代理中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5. 法人拟制说
【答案】法人拟制说是关于法人本质的一种学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该说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反映了19世纪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不再采此说。
6. 诉讼时效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7.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8.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二、简答题
9. 简述占有的分类。
【答案】(1)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占有的分类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 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为所有人。
②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③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台依据本权,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④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⑤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⑥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10.论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案】(1)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