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Ⅰ配偶持有发行人股份
Ⅱ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Ⅲ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Ⅳ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Ⅴ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A . Ⅰ、Ⅱ、Ⅲ
B . Ⅱ、Ⅲ、Ⅳ
C . Ⅰ、Ⅱ、Ⅲ、Ⅳ
D . Ⅰ、Ⅲ、Ⅳ、Ⅴ
E . Ⅱ、Ⅲ、Ⅳ、Ⅴ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Ⅰ配偶持有发行人股份
Ⅱ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Ⅲ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Ⅳ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Ⅴ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 参考解析
Ⅰ、Ⅱ、Ⅲ、Ⅳ四项,《保荐办法》(2009年修订)第69条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①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②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③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④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⑤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Ⅴ项,根据第68条第2项规定,保荐代表人出现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因此,保荐代表人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的,并不要求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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