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北电力大学(北京)881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罪名
【答案】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规定和使用罪名对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罪名的功能包括:概括功能、区分功能、评价功能和威慑功能。
2.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3. 非刑罚处理方法
【答案】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三类:
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②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4. “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
【答案】(1)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是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表现为:①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第三}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由三人以上组成;
②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③是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对犯罪集团,刑法分则有规定的,即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中的集团性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区别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从犯、胁从犯,然后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
(3)单位犯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为: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进行的犯罪,而且其只能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集团是人合组织的犯罪,可构成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的罪名。
5. 赦免
【答案】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
二、简答题
6. 简述继续犯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答案】(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的特征
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小法状态同时继续,而小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因为,持续性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并且是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因而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此外,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也说明对继续犯只能以一罪论处。
7. 什么是刑罚体系? 刑罚体系的特点是什么?
【答案】(1)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功能和实现刑罚目的的意愿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并加以归类,并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排列而成的刑罚序列。
(2)刑罚体系的特点
①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我国刑罚由主刑与附加刑构成一个完整体系,主刑与附加刑分别包括若干刑种,各个刑种所造成的剥夺性痛苦的内容不同,可以适应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状况,对各种犯罪给予有效、合适的制裁。
主刑与附加刑相互补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单一刑种的局限性。刑罚体系中的各种刑罚方法全部由轻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轻重衔接,结构严谨,如拘役与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种,但期限却是衔接的。
②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刑罚体系由轻重不一的刑种组成,主刑与附加刑都有轻有重。这使得刑罚体系有宽有严,宽严相济。确立这种刑罚体系,目标是通过贯穿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收到预防犯罪的实效。因为犯罪现象极为复杂、轻重不一,故刑罚种类必须有轻有重; 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单纯的重刑与单纯的轻刑都不利于预防犯罪。
③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具有合理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整个刑罚体系的内容符合我国国情,适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的需要。
b. 各个刑罚都包含惩罚与教育改造的机制。
c. 一些刑种的内容(如管制)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做斗争的方针。 d. 以自由刑为中心,同时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反映子世界立法趋势。
e. 刑种由轻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罚的发展方向。
同时,我国刑罚方法具有社会主义人道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任何刑罚方法都能使犯罪人感受相当的剥夺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剧烈痛苦为目的; 第二、任何刑种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损害尊严、摧残肉体、折磨精神,牵连亲属的内容; 第三、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刑罚内容都在于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改过自新。
8. 简述不成立自首的情形。
【答案】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各两个法定条件:
①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淑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抓捕的,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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