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2.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答案】申诉制度,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要求依法给予解决,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制度。
控告制度,是指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3. 外交送达
【答案】外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给不在我国居住的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首先送交给我外交机关,再由我外交机关送往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然后由其转送该国外交机关,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送达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正规送达方式,被各国采用。
4. 国家监督
【答案】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5. 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公开原则是指用以规范行政权的行政程序,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
行政相对人因此可以通过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公开的行政程序,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公开原则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①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
②行政信息公开;
③设立听证制度;
④行政决定公开。
6. 国家行政组织
【答案】国家行政组织是指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机关和机构相互间的横向联系和纵向结构。
7. 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答案】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未授权行使公权力情况下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不仅可以因法律、法规授权(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成为行政主体,而且可以因其依组织章程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而成为行政主体。“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即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授权,但它却可以根据自己组织的章程,对内对外行使一定的公权力,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8. 准立法权
【答案】准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
但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二、简答题
9. 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简述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等行政信息。这类行政信息与行政相对人自身发展、权利保护等关系密切,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如“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等行政信息。这类行政信息中包含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社会公众的“知晓或者参与”有助于它们被贯彻与落实。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这类行政信息是行政相对人接受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服务时所必须了解
的,它们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是政府“透明度”的重要指标。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在立法技术上,这是一条兜底条款。其立法本意是除了上述三项内容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还可以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行政信息的范围。
10.简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答案】(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特征有:a. 必须是有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b. 行为针对的必须是非特定主体,而不是特定人; c. 该行为的载体是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的法。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次性法律行为。
其特征有:a.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b.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它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c.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实施的行为,不能反复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划分标准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是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的。这是行政行为最重要的分类之一。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表现在:
①相对人的明确程度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明确,是特定的人或事。
②法律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将要发生的事项,面向将来,可反复适用,没有次数限制; 而具体行政行为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向前发生效力,不能反复适用。
③对行政主体的层级要求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多为较高层次的主体,特别是行政立法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权主体;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任何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较低层次的主体居多。
④表现形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决议、通知等非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处理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等。
⑤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适用会议型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处理型程序。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意义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法在确定受案范围时采用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我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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