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917法学专业综合(2)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集合犯
【答案】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包括:
①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②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2. 伪证罪
【答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3. 罪状
【答案】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4.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5. 危害结果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
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6. 简述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哪几种犯罪?
答; 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三种犯罪:
(1)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虽然立法对本罪的绑架的手段行为没有规定,但是,从绑架的含义来说,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可构成绑架罪。
(2)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之一的行为。 a. 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强制性手段,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
b. 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劫持儿童的行为。
c.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货币等从他人处先买下儿童的行为。
d. 贩卖,是指将儿童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的行为。
e. 接送与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分工实施藏匿、移送、接转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备出卖的目的。
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3)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①客体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如以出卖或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则以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论处。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多为收养或役使。
【答案】
7. 简述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 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各,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以直接夺取财物为目的,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 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体力一面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8. 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答案】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①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③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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