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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师范大学612政治学原理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国际法在国际政治中有哪些作用?

【答案】在国际政治中,国际法具有其特定的积极作用,概括地讲,这些作用主要是:

(1)国际法是保障有序的国际政治关系的法律条件。

在正常情况下,国际政治关系的有序性,是国际政治活动和交往得以顺利进行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国际法一方面为这种有序性提供了基本规范和准则,另一方面则以其特定的约束力,为这种有序性创造了特定的保障性条件。

(2)国际法是确定国家等国际法主体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法定依据。就其内容来讲,国际法规定的是国家在国际政治和其他国际性活动中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法的这种内容特点,使得国家在国际政治关系和活动中所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应该享有的权利,具有了稳定、确定和明确的依据,从而便于国际政治行为责任的划分和对于实际行为的相互监督。同时,国际法可以使国家在国际政治活动中明确合法作为与不合法作为的界限,从而使得判定其实际政治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3)国际法为裁定和政治解决国际冲突和纠纷提供了法律标准和原则基础。

在国际政治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是经常发生的,国际法为判定这种矛盾、冲突和纠纷的是非、责任提供了基本的参照系。同时,国家之间解决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以政治方式解决,乃是解决矛盾的重要方式。在以政治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纠纷的过程中,国际法即是国家之间进行谈判、协商,乃至提交第三方进行仲裁的原则性基础。国际政治的实践证明,只有在这些原则基础上,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和纠纷,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4)国际法为非常状态下的国际政治关系提供了基本准则。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处于战争状态时的基本行为规则和原则,这就确定了国家之间在对抗和战争条件下应该遵循的国际政治行为的合法范围、方式和规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战争和对抗的恶性发展。国际法规定了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以及中立国之间的关系原则,从而不仅确定了非常状态下不同国家交往的基本规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国家之间的非常状态和战争在涉及范围上的蔓延。

2. 如何看待资本主义社会的压力集团?

【答案】压力集团又称政治性利益集团,它是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社团的主要形式,意指那些具有特定利益要求和社会政治主张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主张而以压力方式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的政治性社会团体。

(1)压力集团是垄断时期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是对于以普选制、代议制和政党政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补充。资本主义社会的压力集团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关系的组织体现。

(2)资本主义社会压力集团具有政治社团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是: ①压力集团数目和种类繁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其政治生活中压力集团数目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压力集团的种类也日益繁多,它不仅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而且有外国利益压力集团,不仅涉及社会的重大问题,而且涉及人们的生活爱好。

②压力集团活动范围广泛。压力集团起初的活动对象主要是议会议员,其活动大多集中在影响立法过程方面。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的发展,压力集团的活动范围得到了大大扩展,它在影响议会活动的同时对行政过程、司法过程也施加影响,同时,它还影响议员、行政首脑和法官的选举和任命,影响政党的活动过程。

③压力集团相互之间利益对立,在政治活动中相互排斥。资本主义社会的压力集团首先是以阶级利益对立为前提的,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及它们与政府之间也是相互倾轧、相互争夺,勾心斗角的。资本主义社会压力集团之间的这种对立和排斥,使得它们主要以压力方式影响政治。

④压力集团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压力集团已经成为资本卞义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适应,资本主义国家往往给予压力集团以法律依据,并运用专门的法律加以管制。

(3)资本主义社会压力集团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的性质。虽然资本主义压力集团为劳动人民表达自己的利益进行合法政治斗争提供了一种途径和形式,可是,它既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根本利益基础一一资本私有制,也没有改变垄断集团甚至少数政治经济寡头控制政治的格局。这一体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拥有雄厚的资本,而且毫无代表性可言,它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所以毋宁说,压力集团是资产阶级统治手法的变换,归根结底是为其政治统治服务的。

3. 简述政治统治的主要类型。

【答案】政治统治实质上是阶级统治,是指经济上最强大的、占优势地位的阶级,为维护和强化既定的政治关系与社会秩序,通过国家权力而对全社会所进行的一种强力支配与控制。

在现代西方政治学中,对政治统治进行分类研究的是马克斯·韦伯。韦伯根据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把政治统治分为克里斯马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而马克思主义的划分方法则是以阶级为基础。

(1)以合法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①克里斯马型统治。克里斯马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而成为追随者、信徒的能力,以及追随者具有拥护这类领袖人物的赤诚态度。二者的结合便构成了克里斯马型统治的合法性根据。 与传统统治和法理统治相比,克里斯马型权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最不稳固、“非常态的”统治形式,这是因为:第一,它缺少理性的稳定的组织机构; 第二,它固有的反经济性,即喜欢施舍,拒绝一切财产和固定收入; 第三,领袖个人的生命迟早会终结,要选择新的克里斯马式领袖来接替。这些因素促使克里斯马型统治向其他形式转化,或者把职位克里斯马化,造成新的克里斯马式领袖;

或者把权力世袭化,转向传统型统治; 或者由追随者荐贤选能,转变为法理型统治。

②传统型统治。一个统治的合法性若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那么这就是传统型统治。在韦伯看来,传统型权威的主要形态是西欧的封建制和东方的家产制。在家产制下,国家就是家产的放大形态。

这是因为,

第一,政府事务起源于统治者的家庭事务管理,政府行政官员最初只是统治者的个人仆役和私人代表,因而政府官员竭力维护因忠诚而换来的特权。

第二,在经济领域,贸易是统治者自己的特权,它通过过征税、收取安全通行费、市场特许权、颁发垄断权等等手段,去剥削别人的贸易收益,以此来供养他的扩大的家族和军事人员。

第三,在统治方式上,统治者把一切政治上的行政管理都当作他的个人事务来处理,其方式犹如他把手中的政治权力当作个人财产的有用附属品一样。

第四,政治统治的主要工具和基础,既有神圣的宗教和宗教式的主义,也有赤裸裸的军事力量。 ③法理型统治。在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在法律理性的前提条件下,法理型统治的具体含义是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第一,人化规范都可以由立法制定为法律,并要求或期待所有的人和政治势力都服从它。 第二,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规则系统,是理性立法的结果。

第三,占据权力位置的人并不是统治者本人,而是暂时任职的官员,由于职务的关系他们才享受有限的权力。

第四,人们作为公民而不是臣民来服从依法设立的权威,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执法的官员。 因此,法理性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为牢固,其合法性比前两类统治依赖的合法性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2)以阶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历史上存在过的统治分为两大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与多数人统治少数人。

社会主义社会以外的阶级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凡是少数人在经济上居优势地位,即少数人占有全社会的生产资料,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少数人为了维护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有利地位,总是要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因而显得力量强大:而多数被统治者是以个体身份出现的,相对于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是软弱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十生产资料归以国家为代表形式的全民所有,人民就成了统治者,因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社会,政治统治本身就经历了一个不断缩小和减弱的过程,是强政治统治到弱政治统治的过渡时期。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旧社会残余分子的改造完成,敌对阶级的消失,政治统治在范围上有其局限性,是本来意义上的政治统治的残余形态,社会政治生活纳入政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