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802土地经济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土地使用权出租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同地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2.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的一种他项权利,土地所有人为了其毗邻土地的权益,有义务允许他人在其土地上为某种行为,而这种行为原应由该土地所有人为之。
3. 土地
【答案】土地是由地球一定高度和深度的岩石、矿藏、土壤、水分、空气和植被等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即陆地及其自然附属物。
4. 土地抵押权
【答案】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受押人对于土地抵押人不移转占有并继续使用收益而提供担保的土地,在债务不能履行时可将土地的拍卖价款作为受清偿的担保物权。
5. 地租
【答案】地租是指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所创造的剩余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
6. 土地需求
【答案】土地需求是指人类了为生存和发展利用土地进行各种生产和消费活动的需求。
7. 土地使用权终止
【答案】土地使用权终止是指土地使用权可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8. 土地权属管理
【答案】土地权属管理是指国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及调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的一种管理,其中包括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限制。
二、简答题
9. 城镇土地分等与定级的关系。
【答案】城镇土地分等与定级的关系有两个:分等和定级。
分等是把一个城镇(一般以县区为单元)作为一个点来看待,分等就是把全区域各个城镇按照其社会经济、自然条件进行划分。一一它反映城镇之间的差异。
定级就是把一个城镇作为一个面来看待,对其不同区片进行质量划分。一一它反映城镇内部各区片的差异。
我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划分体系。
10.简述屠能的农业区位理论。
【答案】屠能的农业区位理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力面的内容:
(1)第圈距市场最近,种植园艺作物,饲养奶牛,以及种植饲料、土豆等;
(2)第二圈发展林业,因为它的产品量大、运费高;
(3)第三圈以非常集约的方式种植农作物,并实行二年轮作;
(4)第四圈种植牧草、放牧,以及粮食,不实行集约生产;
(5)第五圈实行粗放的三年轮作制;
(6)第六圈放牧,也可发展粗放的种植业。
11.如何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
【答案】关于现行农村土地使用制的改革与完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当前农村普通存在的土地使用经营的主体形式。
从整体来看,它适应中国农村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觉悟程度。因此,目前多数地区土地的使用经营形式不宜做过大的,调整仍以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深化改革的立足点。对于家庭承包制所出现的各种问题,则应采用合理的政策、措施加以解决,以使承包制进一步合理化、规范化与法制化。在经济发达、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动逐步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12.简述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
【答案】土地管理的具体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2)调整土地关系;
(3)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要限制;
(4)保证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各个项日上的正确分配与合理利用;
(5)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并正确课征土地税收,保证国有土地的地租收归国家,通过土地税收和土地有偿使用集中国家则政资金。
13.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案】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包括:
(1)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
(2)土地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3)建立完整、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体系;
(4)在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前提下,发挥各行业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的积极性。
三、论述题
14.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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