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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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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一) ... 2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二) . 18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三) . 32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四) . 48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五) . 65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保护的贡献及不足。

【答案】《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这使公民的人格利益保护有法可依,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但是该法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该节仅仅明文列举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这几项具体的人格权,没有对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当实际生活中发生了不能归入这几种具体的人格权的侵权纠纷的时候,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2)《民法通则》第101条在实践中被滥用。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这一条是该节所有条文当中含义最为宽泛的一条,于是,现实当中大量的无法划入其他几种具体的人格权当中去的侵权案件都被披上了“侵犯名誉权”的外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将其纳入第101条的规定之下。但实际上第101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其在权利客体、构成要件、侵权力式和侵权后果等力一面与隐私权都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不能等同视之。

②实践中许多侵犯公民居住安宁、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案件因不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的范围,都被纳入到了第101条的规范之中,导致了法律适用当中的混乱无序。

2. 简述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特征。

【答案】(1)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在学理上还有典权和居住权等。

(2)用益物权的特征

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气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

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

3. 简述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答案】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和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反映。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继承权男女平等

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内容包括:

①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适用于父系亲等的,同样适用于母系亲等;

②在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中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女子与男子有平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继承法》第30条);

④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人,同样适用于母系; ⑤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者女子都可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依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有着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不得以其为“非婚生”而限制其继承权。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虽是基于收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如同亲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一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代位继承中,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亲生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一样地享有代位继承权。

(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

依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继承权; 同样的,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有继承权。这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

(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依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有平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4. 无因管理的效力。

【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的效力是成立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一方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为合法

行为,不能构成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也就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无因管理产生法定之债的效力表现为:

(1)阻却违法。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成立后,首先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无因管理虽然干预了他人事务,甚至侵害了被管理人某方面的权益。但无因管理人是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管理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事务,故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是阻却违法性的理由。

(2)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①管理人自管理开始,即应负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有:

a. 适当管理义务。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为适当管理,适当管理义务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b. 通知义务。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c. 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 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

②被管理人所负的义务主要有:

a. 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具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被管理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应当予以偿还,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

b. 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具有清偿负担的债务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负担的必要债务,被管理人应当予以清偿;

c. 赔偿损害的义务。管理人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时,被管理人应当予以赔偿。被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失在所不问,但其损害的发生应与管理事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如管理人对于发生损害具有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被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5. 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答案】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两者区别如下:

(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 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3)适用范围不同。依取得时效取得何种权利,在罗马法仅限于取得所有权。后各国民法均有发展,将其取得财产权的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但都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