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共北京市委党校法治理论与实践709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治与人治有什么区别?
【答案】法治与人治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目的也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法治是文明的统治方式,与人治有以下区别:
(1)权力观不同。法治要求约束权力,要求权力服从法律,人治则相反。法治与人治的差异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也不在于是否承认人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而在于权力与法律之间的不同关系。
(2)权利观不同。法治论把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实行法治的目的,认为权利是权力和法律的来源。人治论一般忽视保障个人的权利,强调集体的目标或整体的福利。
(3)义务观不同。在法治之下,公民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在法律上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人治之下,人们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可能是无限的,而且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
2. 法律原则的特点与作用是什么?
【答案】(1)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2)法律原则的分类
①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依据原则产生的不同基础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之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②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依据原则的覆盖面分)
基本法律原则,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③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依据法律原则的不同内容分)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性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问题的原则,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原则的特点
①覆盖面宽。法律规则针对某一类法律行为,而法律原则是很多法律规则的基础。
②关注对象的特殊性。法律规则关注一般性,而法律原则注重个别性。
③适用上的特殊性。法律原则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可以适用一部分,并且相互冲突的原则可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例。
④稳定性高。相对于法律规则的修改而言,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很高。
3. 法律继承是法律演进的重要途径。
【答案】法律演进是指某一国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法律演进的途径包括法律继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其中,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是法律演进的重要途径。其原因在于:
(1)历史上,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它是在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每一种新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先前的法律制度为起点和阶梯的,这就决定了法律继承必然是法律演进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2)在法律演进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演进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3)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台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加分析地抄袭或复制旧法律的拿来主义以及根本否定新法律与旧法律之间存在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的虚无主义都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演进的历史真实的。
4. 人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如果法律是邪恶的,是否值得遵守? 理由是什么?
【答案】(1)遵守法律的根据和理由
①守法是法的要求
守法是法的要求,这是守法的法的根据。人们之所以守法是因为法要求这样,守法是法所规定的义务,换言之,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法一旦公布实施,公民就有服从它的法律义务,这是无可选择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②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法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守法也就意味着利益的
满足。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讲求信用往往被规定为契约履行的准则。因此,人们基于信用的要求,往往能自觉地履行契约,遵守法律。
③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法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制裁是强制力的具体实现,法是由制裁支持的。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因此,惧怕法律的制裁也就成了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
④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社会是由无数互相连锁的行为模式组成的,不遵从某些行为方式,不仅会使依赖它们的其他人失望,而且会在某种程度上瓦解社会的组织,这种内在的依赖关系产生了使人守法的强大压力。守法的压力与社会机制是密切关联的,如果一种社会分配制度、社会合作机制是良性,那么遵守法律、履行义务的这种社会压力就会是有效的,反之则形成不了这种社会压力。
⑤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心理上的惯性问题涉及法是否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与社会的习惯的问题。如果一项法律符合人的习惯以及民族和社会的习惯,那么,它就可能会比那些小符合这些习惯的法得到更好的遵守。
⑥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是道德的要求是解释人们为什么应当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即人们有无守法的道德义务。应当肯定和强调守法的道德义务的存在,这不仅是对人们的道德要求,也是对法的道德要求。
(2)如果法是邪恶的,人们便没有遵守的义务
如果法律是邪恶的,是台仍要遵守这是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争论的主要焦点。
①“恶法亦法”是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约翰·奥斯丁提出的。其主张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人们就应该遵守之。这种思想也被二战时期纳粹所利用,制造了大量违背人性的法律,对人民进行了残酷的迫害。
②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它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实在法必须和自然法相符合,如果实在法违背了道德,违背了自然法,就被称之为“恶法”,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不具备道德上的效力,也就当然地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对于邪恶的法律,人们没有遵守的义务。这种观点在二战之后纽伦堡审判中针对纳粹党人提出的法律豁免权给予了否认。
③法律是道德的最低体现,也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守法也就意味着利益的满足。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是建立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关系,讲求信用往往被规定为契约履行的准则。因此,法律应该符合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自由、平等、正义。因此,违背人性的邪恶的法律,人民没有遵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