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21经济法学和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资本充足率
【答案】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2. 产品瑕疵
【答案】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广义地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 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3. 中央银行
【答案】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调控宏观经济的银行四大职能。
4. 资源补救制度
【答案】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其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5. 村民委员会
【答案】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或镇所辖行政村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简答题
6. 谈谈你对经济法的地位与功能的认识。
【答案】(1)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①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随着人们认识的逐渐深入,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的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并且是整个法律系统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
②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经济法规范是公法规范而不是私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它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的组成部分。
③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相邻关系,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近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从总体上说,经济法作为公法中的一类规范的总称,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的公法规范在某些原理上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同时,经济法与私法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私法调整所形成的私法秩序为前提和基础。
(2)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其内容在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起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
①经济法保障国家介入市场的权力
经济法是确认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权力的部门法。经济法保障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a. 国家对市场的介入以经济法律制度为合法依据
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规定国家不能干预经济,换言之,经济法律规范确定犷政府可以介入经济的尺度,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只有以经济法规定为依据才能有效成立。
b. 国家以非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
国家的非平等身份具体表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管理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有强制力的经济管理权力是国家实现其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所必需的,国家只有成为管理者而不是平等的交易主体才能发挥干预经济的作用。
②经济法规范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
经济法不仅赋予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国家的干预行为。具体而言经济法从调节的手段和范围两个方面对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给予规范。
a. 国家以管理、调控的方式介入市场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曾经以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方式介入经济运行。经济法中所讲的国家管理经济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手段不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国家干预经济应当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经济法作为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强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规范国家管理调控市场的方式。
b. 经济法限制国家介入市场的程度
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法不仅保障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还规范制约国家介入经济的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禁止限制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它主要指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的重要性及其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的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整个法学界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7. 简述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答案】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1)市场缺陷的存在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允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二个方面:
①市场障碍的存在
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 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约竞争行为。
②市场的唯利性
市场的唯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等,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③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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