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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821经济法学和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业秘密

【答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特点是:

①商业性,表现为它具有适用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②秘密性,表现为它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且权利人还采取了保密措施来维持这种秘密性。

2. 公司的分立

【答案】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3. 广告代理

【答案】广告代理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策划广告,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形式告。即广经营者(代理方)在广告被代理方(广告客户)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广告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开展的广告活动。

4. 资源补救制度

【答案】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其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5. 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答案】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是我国消费者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之一,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简答题

6. 什么是电力法?

【答案】电力法,是指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以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为立法

目的的法律。

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法》制定于十余年前,它反映的仍是政企不分、垄断经营的市场结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达到了一定深度之后,要在长期被少数国有企业垄断电力等领域引入竞争,向非国有经济成分和社会资本开放,电力体制改革成了我国经济改革的重点之一。按照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电力行业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7. 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

【答案】(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又称不正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 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

不正当有奖销售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有奖销售、不当推销的有奖销售和高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具体表现形式:

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此外,立法应当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作适当限制。

8. 简述董事的注意义务。

【答案】(1)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

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或者某种“代理与准信托,,关系,董事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公司事务的义务,亦称为“善管义务”或“谨慎义务”。“注意”,是指“具有通常注意能力之人在相同之地位与状况下,所应行使之注意程度而为己足,,,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像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需具备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品质。具体要求:

①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行事;

②应当出席董事会各种会议;

③应当熟悉公司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

④在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胜任,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

⑤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③当其不能履行注意义务时,应及时辞任等。

(2)源流和价值

①目前通行的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二分法,大多借鉴英美法的传统积淀。大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将其包含于受托义务之中,对其内容及判断标准在公司法及判例法中均有

规定,而大陆法系则适用民法上关于委任的规定,在公司法上一般不加以特殊规定。

②明确董事的注意义务,在于平衡管理层、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职业经理人的素养和职业规范,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义失衡问题。

(3)判断标准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

①从主观上看,董事应不负股东的信任,依诚信原则尽自己的努力处理公司事务。董事应出席董事会,如就显现于董事会的事实有怀疑之点时,应加相当注意调查其是非;

②从客观上看,董事应达到与其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应该履行的注意程度。实践中,一般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以商业(经营)判断准则为补充。

(4)与商业(经营)判断准则的关联

经营判断规则假定:在作出经营决定上,公司董事们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和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正直信念而采取行为。董事在经营决断中只要符合下列3项条件,就被认为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免除责任:

①董事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②董事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决断的信息在当时情况下是妥当的;

③董事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决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因此,经营决断规则是关于董事免于就合理性的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当然,在具体举证的程序要求上,做法和具体情形要求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一原则的松紧度和对董事要求的严格度。

(5)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①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可能源于不作为,严重的玩忽行为或者纯粹的过失。追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所谓过失,是指董事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董事未尽到注意之责,则应认为董事在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②董事违反注意义务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董事主观上有过失; 损害事实,即董事因不履行注意义务而致公司损害的客观事实; 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一是对公司的责任; 二是对第三人的责任。当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当董事就董事会未作决议的事项执行业务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按照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足以认为董事未尽注意之责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6)与“忠实义务”的关系

注意义务比忠实义务要求更高。

(7)我国的规定和引进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委仟的具体条款,公司法上亦欠缺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应依据宽严适度的原则,规定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司法审判中法官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