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900法学综合考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汇票
【答案】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银行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较高。后者是商业机构发出的信用凭证,信用级别不如银行汇票。
2. 原产地规则
【答案】原产地规则又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用。
3. 税收饶让抵免
【答案】税收饶让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为已经缴纳一样给予抵免。又称“虚拟抵免”和“影子税收抵免”。其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有关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投资。
4. 单独海损
【答案】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5. 反向一致
【答案】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 )程序,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
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报告时所遵循的程序和原则。根据这一程序,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除非出席会议的成员都一致同意小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这一程序实质上是一票通过程序,只要一个成员同意通过该报告,则该报告即获得通过。它区别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协商一致(positiveconsensus )通过程序,即报告的通过需要获得参加会议的所有成员的同意。该程序是一种准自动程序。
6. UNCITRAL
【答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是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设立,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统一的机构。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委员会成立以来起草并制定了包括《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公约》等诸多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统一化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7. 区域贸易协定
【答案】区域贸易协定(RTA ,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指WTO 各缔约方通过自愿签署协定,取消产品货物贸易或其他贸易的关税和贸易限制,从而发展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以增加贸易自由,包括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等形式。
8. 保险委付
【答案】委付,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损失由第三者过失引起时,同时取得向有过失的第三方代位追偿的权利。如追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也不必将超出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9. Compulsory licensing、强制许可
【答案】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是《巴黎公约》对专利权的特殊规定,指国家专利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通过行政程序直接允许有关的申请者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都应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流弊,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除与利用该许可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
10.欧洲债券
【答案】欧洲债券,是国际债券的一种,是指在几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同时发行,采用国际承销团承销,以第三国货币计价,不要求登记或过多披露其他信息的债券。欧洲债券不受任何国家资本市场的限制,免扣缴税,其面额可以发行者当地的通货或其他通货为计算单位。对多国公司
集团及第三世界政府而言,欧洲债券是他们筹措资金的重要渠道。
二、简答题
11.何谓“灰色区域措施”? 试说明其产生的原因与负面影响。
【答案】“灰色区域措施”是指有实力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实力较弱的贸易伙伴,大多为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签订自动出口或进口限制协议,以及有秩序的销售协议等,违反关贸总协定规则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选择性保障措施。
(1)“灰色区域措施”产生的原因
作为进口国与出口国双方博弈的产物,“灰区措施”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来说,具有特殊价值。它的产生和蔓延与进口国的国内政治结构、进口国和出口国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国际宏观经济背景、贸易利益分配等因素密切相关。
①进口国实施“灰区措施”具有绕开国内宪政权力限制的目的。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对外缔结正式的国际条约可能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行政部门都不享有一般性成文法授权去达成不符合GA TT 国际义务的保障措施协议,采取非正式或默示的灰区措施安排则可以避开司法的控制。
②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达成的双边安排或者出口国政府的单边行动,从表面上看是“自愿的”,但是实际上往往是迫于进口国的政治或经济压力。
③“灰区措施”产生和蔓延具有相应的宏观国际经济背景。
灰区措施鼎盛时的20世纪70, 80年代,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的西方国家经济的最困难时期,而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开始对西方国家具有了较大的比较优势。在GA TT 保障措施已不能满足西方国家贸易保护的需求时,这些国家就大量寻求“灰色区域措施”的保护。
④在微观层面的贸易利益分配上,进口国政府对外推行“灰色区域措施”有利于维护国内生产者在国内市场的市场份额和销售价格,保护国内生产者的竞争能力。
(2)“灰色区域措施”的负面影响
在历史上,“灰色区域措施”是与GA 丁T 多边贸易体制相伴而生的,它的出现和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侵蚀。
①在处理国际贸易关系的方法上,灰区措施与GA TT 体制是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关系。 在灰区措施中,贸易政策的安排体现出双边主义的倾向,进口国给予出口国的配额是专向性的,并不适用全球配额和招标方式; 反过来看,进口国对出口国的贸易限制也是专向性的,并不适用其他缔约方。因此,灰区措施对GA TT 多边贸易规则的规避,实际上是一种双边主义贸易政策对多边主义的侵蚀。
②在国际法上,“灰色区域措施”不具有合法性。
由于修改方旨在使新的双边条约仅在它们之间生效,虽然“后法优于先法”,但是有可能对未参与修改条约的其他当事国造成损害,因为它与GA TT 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减损了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