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大学经济学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事故超赔分保
【答案】事故超赔分保,即事故超赔再保险,是指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巨灾事故如台风、洪水和地震,以时间条款来规定多少时间作为一次事故,有的还有地区规定。
2. 股权变更监管
【答案】股权变更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控制权的变更的监管。保险监管机构应设定股权变更的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应建立评估变更适当性的标准,包括对新的所有者、董事、高管及商业计划的评估。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提供控制权变更的报告。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控制权的取得者或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控制权的变更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需要提交文件的要求应视其辖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应对控制权变更给出明确的界定,并允许监管机构对交易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监管机构有权对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监管机构可通过保险人上交的报告或现场检查的方式获取有关保险公司股东初始持股比例发生任何变动的信息。监管机构可根据所评估的控制权变化制定特别标准,包括评估所有者、董事及高管的资质,审查新商业计划书的可行性等。
3. 疾病保险
【答案】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有:①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②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一般为180天(不同的国家规定可能不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③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④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都能使被保险人“一次投保,终身受益”。保费交付方式灵活多样,且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
4. 保险深度
【答案】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
民经济中的地位。其计算公式为: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5. 保险
【答案】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保险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具有以下几点质的规定性:①保险是对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②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③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④保险分配不同十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⑤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⑥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
二、简答题
6. 由于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请简述委付的成立条件。
【答案】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包含由全额赔偿和保险标的全部权益的转让两项内容,因此,要求必须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才能适用。
(2)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该条件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委付前,须提出委付申请。申请委付时,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即以委付书提出。委付书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推定全损索赔之前必须提交的文件,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另外,被保险人的委付申请要求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在发生推定全损时,通常标的本身不可拆分,因此委付应就整体的保险标的进行委付。
(4)须经保险人同意。委付是否成立和履行,还需要保险人的承诺。因为委付不仅是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进行了转移,也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义务同时转移了。因此,保险人在接受委付之前须慎重考虑。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则委付成立; 反之,委付不成立。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5)不得附有附加条件。委付要求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被保险人对船舶的失踪申请委付,那就不能同时要求当船舶有着落时一返还,否则,将增加保险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为法律所禁止。我国《海商法》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7. 开展保险理赔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保险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理赔质量,杜绝“错赔、乱赔、滥赔”的现象,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履行义务的具体体现。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烙守合同约定,保证合同顺利实施。对于保险人来说,在处理各种赔案时,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受理赔案、确定损失。理算赔偿金额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拒赔时更应如此。
(2)实事求是的原则
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形形色色,案发原因也错综复杂。因此,对于一此损失原因复杂的索赔,保险人除了按照条款规定处理赔案外,还须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这样做才既符合条款规定,又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此外,实事求是的原则还体现在保险人的通融赔付方面。通融赔付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不应由保险人赔付的经济损失,由于一些其他原因的影响,保险人给予全部或部分补偿或给付。当然,通融赔付不是无原则的随意赔付,而是对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灵活运用。具体来说,保险人在通融赔付时应掌握的要求有:①有利于保险业务的稳定与发展; ②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③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宗旨在于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争取更多客户。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23条和第25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果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和证明资料六十日内,对赔偿或给付数额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己有的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就指出了保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应在理赔中坚持“八字”方针。“主动、迅速”,即要求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准确、合理”,即要求保险人在审理赔案时,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付的理由。
三、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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