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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法学614法学综合1之国际经济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杠杆租赁

【答案】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2. 普惠制

【答案】普惠制,即普遍优惠制,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某些产品给予零关税或低于最惠国税率的特惠待遇。普惠制通过于1970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的斗争后获得的胜利成果,其主要原则是普遍的、非歧视、非互惠的,目标是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下业化,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享受普惠制待遇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的原则、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条件。

3. 先期违约

【答案】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4. 电子单证

【答案】电子单证(EDD ,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协议用电子计算机对约定的信息和数据标准化、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交换和处理。1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给ED1定义为:按照商定的标准将信息结构化并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传递。

5. 替代国制度

【答案】替代国(substitute country)制度或称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制度,是指在成员国根据WTO 《反倾销协定》确定是否构成倾销的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

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的一种制度。实践中由于对类比国或替代国的选择上WTO 反倾销协议缺乏各成员方共同遵守的统一的选择标准,从而导致各成员方在替代国或类比国选择的问题上各行其是,为我所用的现状。

6.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其他目的,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持票人作成。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他人的原持票人称为背书人,通过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具有以下性质:①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因此具有文义性、要式性、抽象性和独立性。②背书作成并交付后,即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③背书通常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另外也可用于使用目的,如代为取款或者质押。④背书内容必须是对票据权利完整、无条件的处分,部分背书无效,附条件背书,所附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7. 国际经贸惯例

【答案】国际经贸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是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惯例,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制。作为国际惯例的一种形式,国际经贸惯例的形成需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从其效力的强弱来看,国际经贸惯例一般属于任意性惯例。

8. 国际重叠征税

【答案】国际重叠征税,又称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主要发生在跨国公司的总分支机构之间。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答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

10.preferential duly

【答案】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又称特惠关税,是对来自某一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优惠关税的给予可以是互惠的,如通过双边协定,相互给予优惠关税,也可以是非互惠的,即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单方面的非反向的优惠关税,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按照普惠制原则的优惠关税。还可以依照最惠国原则给予优惠关税。

二、简答题

11.试述《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根本性违约的规定、意义及其补救方法。

【答案】(1)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

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给予了如下解释:“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本违约由以下要件构成:①有违反合同的事实; ②有损害的事实,而且损害严重到使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③违反合同一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没有理由不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根本违约的意义

①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根据根本违约制度,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可以采取一定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自身的利益得到维护。

②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规定根本违约制度可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发生根本违约,也能够使另一力一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从而实现交易安全。

(3)根本违约的补救办法

无论违约的性质如何,受害方均有权依照合同及《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些违约救济措施中,有的仅限于买方或卖方采用,有的则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可采用的,其中包括损害赔偿、实际履行、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以及预期违约条件下的中止履行合同五种。

由于根本违约己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①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②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③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