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701基础(法理学、刑法总论)之法理学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的实效
【答案】法的实效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2. 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
【答案】法的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使法与该阶级的政策、道德区别开来并相互作用。
法的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带有相同或相似性。不同性质国家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统治阶级指定的法律也存在着相似性或共同点; 统治阶级的法律有时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这是因为; ①法律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所以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小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②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③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比如法律程序、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共同性。④人类交往的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3. 集体人权
【答案】集体人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群体或者团体所享有的人权。它是一种作为有机整体的“人民的权利”。关于集体权利是小是人权有很多的争论。它主要包括的具体人权有:①自决权。人民或者民族自决权在20世纪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逐步被接受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人权。②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不确定的、尚在争论中的人权。③发展权。发展权是最重要的集体权利之一。发展权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是包含了个人权利的综合性权利。④和平权和对自然资源和财富的权利等。这项权利到目前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普遍承认。
4. 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
【答案】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己然的法。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5. 演绎推理
【答案】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6. 法律规则
【答案】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二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二、简答题
7. 试述法学史上关于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答案】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去理解权利和义务。
(1)“资格说”。它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
(2)“主张说”。它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自由说”。它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一一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小做一定行为小受他人的强制。
(4)“利益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5)“法力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能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
(7)“规范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8)“选择说”。它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换言之,某人之所以有某项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他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观的核心。
8. 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答案】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法律生活本身相对独立的规律性的表现,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律原则”。这种原则受一般社会原则的支配,服务于一般社会原则,但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专门法律原则越符合一般社会原则的要求,越符合法律调整的规律性,就越能较好地服务于其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专门法律原则可概括如下:
(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原则。要求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这种法律又被严格遵守。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人类长期积累的合理、进步的法律原则,反映了法本身的规律性。任何人在同样条件下,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既享受权利,也要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3)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和公正裁判原则。法院根据法律,通过特殊的法律程序,解决涉及公民、组织的权利和自由的争议问题。
(4)无罪推定原则。仟何人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不能被当作罪犯对待。它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在审判工作中避免主观片面性,防止出入人罪,保证做到公正裁判具有重要意义。
(5)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原则的表述是:公民按照法律、根据主管机关(法院)的决定,对其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专门法律原则又受社会经济、政治原则的制约的。
9. 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是指什么? 如果一个法律规则设定了当事人之间的赡养义务,另外,某一个判决书中肯定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赡养义务,这种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和判决书中设定的义务不同点在哪里?
【答案】(1)法律规则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则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法律规则在其生效期间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使用。
(2)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与针对个别人或事项的判决设定的义务不同,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规则是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法律规则设定的义务在承认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