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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743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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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述题

1. 论述基本权利中“基本”的含义

【答案】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有如下六方面含义:

(1)基本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人所以成其为人,原因就在于人是把生命与权利融为一体的动物。离开了后者,人可能连动物都不如。基本权利正是这样一些表明一个人不依附另一个人而与他人具有同等人格与尊严的使人得以自立的权利。它是人被获准掌握的并被社会用制度保障普遍认可的区别于动物的标准,它的法定化对任何人都是不可缺的。没有基本权利,人将不成其为人。

(2)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被视为基本权利的权利,每一项都代表着人参与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种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人参与某种社会关系时被承认的主体价值不能替代参与另一种社会关系时的主体价值。基本权利中的每个单项,都不能用另一个单项来替换。

(3)基本权利的不可转让性

基本权利的不可取代性,对国家而言,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所享基本权利的种类; 对公民个人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基本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基本权利。公民既不能放弃基本权利,也不能把基本权利转借于他人。

(4)基本权利的稳定性

基本权利的绝大多数种类是按时间效力划分出来的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绝对权。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初生幼儿与毫重老人的生命权具有同等价值,不知尊严为何物的儿童与把尊严视为生命的成人在尊严权上受到同等保护。

(5)基本权利的母体性

基本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它在整个权利的大系统内起着中轴的作用,权利内容的充实和丰富都以基本权利的轴心为起始。在以宪法展现权利的力一式为标准对权利分类的时候,基本权利可以分为宣言的权利和包含的权利两类,包含的权利就是从宣言权利的母体中滋生出来的权利。

(6)基本权利的共似性

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小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的肯定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这一点说明的正是恩格斯所指出的人权具有超越个别国界的性质。不管国家制度有多大的本质不同,社会是由人构成的这一点是相

同的,共同的人的社会总能找到如何对待人的共同标准。

综上六点,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指的就是宪法制度保障的基本权利。

2. 试论法律与习惯的关系。

【答案】(1)法律与习惯的联系

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都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

(2)法律与习惯的区别

①产生方式不同

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②体现本质不同

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法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③适用范围不同

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遵循“属地主义”原则。

④调整内容不同

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

⑤实施方式不同

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⑥历史使命不同

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无政治色彩。而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

3.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案】(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②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只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就能够从思想理论的原则高度,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大局出发,全方位考虑问题,从而自觉科学地进行立法决策,做好立法工作。

(2)社会主义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①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应该做到:

a. 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b. 必须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

c. 搞好调查研究是正确立法的基础。

②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立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是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保证立法民主性的一项重要原则。

a. 群众路线,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已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系统地运用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部活动中,形成的党在一切工作中的根本路线。这是中国共产党进行长期革命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无比宝贵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经验的总结。

b. 立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要求既要坚持群众路线,又不能取代专门机关的工作。

③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立法活动要遵守宪法,要维护法制统一,这是维护和保障立法合法性的重要原则。

a.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起核心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社会主义的立法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立法的最高依据和标准,凡是同宪法规定相违背的立法,不但不能有法律效力,而且应该受到追究。

b. 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在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前提下,各个法律部门、各种法律渊源和各个法律文件形成互相协调而不抵触、彼此配合而不重复的一种状态的整个法律体系。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合宪性原则,就是说,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或者不违背宪法的规定。

第二,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须有宪法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凡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者均属违法立法,该下位法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在不同类的法律渊源中、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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