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安工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14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①规范与事实间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 ②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 ③规范之间冲突; ④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①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 ②以事实矫正法律; ③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
2. 法律规则
【答案】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二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3.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1)法律规范又称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但是比法律规则要抽象。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2)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强调规范性,即规范性调整是二者的核心思想。在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的肯定是法律规范。并且,二者都有普遍性、反复适用的意思。
(3)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①表现不同。法律规范要么表现为社会规范性法律文件,要么表现为经典型案例,要么表现为法治思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表现为具体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规范的表现载体,法律规范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
②强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强调的是法律的规范性调整,而规范性法律文件强调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规范是相对于非规范而言的,强调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规范性法律文件强调针对这种行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③表达的概念不同。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概念范畴,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法律的实体范畴。即法律规范表达法律的概念、思想等,处于应然层面,规范性法律文件表达法律文件是什么,处于实然层面。
4. 自然公正原则
【答案】自然公正原则,又称“自然正义”原则,是指正当程序原则的起源。
“自然公正”的内容大致包括两项最基本的程序规则:①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5. 法治
【答案】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是指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作了经典性的表述。如果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6. 法律体系
【答案】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二、简答题
7. 如何鉴定良法与恶法?
【答案】在法律界长久以来一直有良法和恶法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曾对良法和恶法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的道德准则分为“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概念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就是道德原则。
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良法范畴,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正义、自由的立法理念,着眼于对封建法制的理论批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制生活,着眼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性思考。
②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除了承认内容(实体)上的良法外,还认为良法应该有程序上的特定内涵,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
(2)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主张恶法亦法。作为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是另一回事”,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强调恶法亦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尽管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被表述为“二者无必然联系”。
(3)在关于什么是良法和恶法的问题上,仍然没有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判。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法律即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
良法,又称善法,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良法的标准是根据法的应然(理想状态的法)所设计的原则体系,是任何法律成为良法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实质良善性与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①就实质标准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首先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法律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 其次应该是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自由); 再次应该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于久远。
②就形式标准而言,亚氏认为良好的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刚柔协调性等特点。良法的标准不仅仅是法律所应该体现的某种伦理道德价值,它至少应该包括“价值标准”、“形式标准”与“程序标准”三个方面:
a. 就“价值标准”而言,“正义”是良法的首要价值标准,“秩序”是良法的基本价值标准,“效率”是良法的重要价值标准。
b. 除具有价值标准还有形式标准,即法的形式合理性,良法的形式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的确定性原则、平等原则、国情原则、人权原则、无矛盾性原则和相对自治原则. 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表现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发展性、完备性和内在协调性。
c. 良法的程序标准有: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律监督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8. 试述权利与权力的推定规则之不同。
【答案】权利和权力的行使主体不同,因而其推定规则也存在差别。
(1)权利的推定规则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