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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简要案情:朱某(男,1994年1月10日生)与许某(男,1995年5月15日生)二人系辍学青年,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1年5月15日上午,朱某与许某碰面后,朱某提出:“今天是你的生日,不如我们去搞点钱,晚上给你搞个庆生会?”随即做出一个手指夹钱的动作。许某会意,但担心被抓。朱某称:“到时你去搞东西,搞到之后你就把东西交给我,要是被人发现了,我这一身的功夫不是吃素的。”许某同意。朱某打电话给该市一收旧货的李某,称要偷点东西卖给他,让其帮助销售,李某同意。二人于当日下午来到甲市A区某电玩城。许某趁人多之机,将正在玩游戏的王某口袋内的一个苹果手机偷走(后经鉴定价值3000元),并迅速交给朱某。得手后二人正欲离开时,王某发现手机被偷,于是紧追朱某、许某。朱某、许某二人跑至该市B区时,发现甩不掉王某,又害怕被抓,朱某、许某随手各捡起一砖块,猛砸王某面部、背部数下,王某倒地后(后经鉴定为轻伤)后,朱某、许某二人离开,将手机卖给李某,得款2000元。

廖某(男,29岁)在某纺织公司做27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年8月5日凌晨,廖某来到该公司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内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边的女工宿舍,致使4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廖某畏罪自杀,经抢救治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廖某的律师到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公安机关不同意律师提出的申请。经调查,廖某曾因诈骗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廖某在侦查过程中,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曾于2010年4月盗窃临近工厂的铜管,价值4000余元 廖某(男,29岁)在某纺织公司做27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年8月5日凌晨,廖某来到该公司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内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边的女工宿舍,致使4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廖某畏罪自杀,经抢救治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廖某的律师到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公安机关不同意律师提出的申请。经调查,廖某曾因诈骗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廖某在侦查过程中,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曾于2010年4月盗窃临近工厂的铜管,价值4000余元 廖某(男,29岁)在某纺织公司做27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被开除,因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年8月5日凌晨,廖某来到该公司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内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边的女工宿舍,致使4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廖某畏罪自杀,经抢救治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廖某的律师到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要求,公安机关不同意律师提出的申请。经调查,廖某曾因诈骗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廖某在侦查过程中,又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曾于2010年4月盗窃临近工厂的铜管,价值4000余元 简要案情:朱某(男,1994年1月10日生)与许某(男,1995年5月15日生)二人系辍学青年,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1年5月15日上午,朱某与许某碰面后,朱某提出:“今天是你的生日,不如我们去搞点钱,晚上给你搞个庆生会?”随即做出一个手指夹钱的动作。许某会意,但担心被抓。朱某称:“到时你去搞东西,搞到之后你就把东西交给我,要是被人发现了,我这一身的功夫不是吃素的。”许某同意。朱某打电话给该市一收旧货的李某,称要偷点东西卖给他,让其帮助销售,李某同意。二人于当日下午来到甲市A区某电玩城。许某趁人多之机,将正在玩游戏的王某口袋内的一个苹果手机偷走(后经鉴定价值3000元),并迅速交给朱某。得手后二人正欲离开时,王某发现手机被偷,于是紧追朱某、许某。朱某、许某二人跑至该市B区时,发现甩不掉王某,又害怕被抓,朱某、许某随手各捡起一砖块,猛砸王某面部、背部数下,王某倒地后(后经鉴定为轻伤)后,朱某、许某二人离开,将手机卖给李某,得款2000元。 简要案情:朱某(男,1994年1月10日生)与许某(男,1995年5月15日生)二人系辍学青年,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1年5月15日上午,朱某与许某碰面后,朱某提出:“今天是你的生日,不如我们去搞点钱,晚上给你搞个庆生会?”随即做出一个手指夹钱的动作。许某会意,但担心被抓。朱某称:“到时你去搞东西,搞到之后你就把东西交给我,要是被人发现了,我这一身的功夫不是吃素的。”许某同意。朱某打电话给该市一收旧货的李某,称要偷点东西卖给他,让其帮助销售,李某同意。二人于当日下午来到甲市A区某电玩城。许某趁人多之机,将正在玩游戏的王某口袋内的一个苹果手机偷走(后经鉴定价值3000元),并迅速交给朱某。得手后二人正欲离开时,王某发现手机被偷,于是紧追朱某、许某。朱某、许某二人跑至该市B区时,发现甩不掉王某,又害怕被抓,朱某、许某随手各捡起一砖块,猛砸王某面部、背部数下,王某倒地后(后经鉴定为轻伤)后,朱某、许某二人离开,将手机卖给李某,得款2000元。 简要案情:朱某(男,1994年1月10日生)与许某(男,1995年5月15日生)二人系辍学青年,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11年5月15日上午,朱某与许某碰面后,朱某提出:“今天是你的生日,不如我们去搞点钱,晚上给你搞个庆生会?”随即做出一个手指夹钱的动作。许某会意,但担心被抓。朱某称:“到时你去搞东西,搞到之后你就把东西交给我,要是被人发现了,我这一身的功夫不是吃素的。”许某同意。朱某打电话给该市一收旧货的李某,称要偷点东西卖给他,让其帮助销售,李某同意。二人于当日下午来到甲市A区某电玩城。许某趁人多之机,将正在玩游戏的王某口袋内的一个苹果手机偷走(后经鉴定价值3000元),并迅速交给朱某。得手后二人正欲离开时,王某发现手机被偷,于是紧追朱某、许某。朱某、许某二人跑至该市B区时,发现甩不掉王某,又害怕被抓,朱某、许某随手各捡起一砖块,猛砸王某面部、背部数下,王某倒地后(后经鉴定为轻伤)后,朱某、许某二人离开,将手机卖给李某,得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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