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师范大学商法概论之商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2.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 商号权与商标权
【答案】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 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商号权以登记为取得要件。商号登记是商主体工商业营业登记的必要事项。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具有公开性和可转让性。
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专有权利,适用于商标法的法律规定。
二者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商号是企业的字号,是企业获得的商誉,而企业主对商号的设定、使用就称作“商号权”。 ②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而商号权的效力一般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 ③当商标权和商号权相冲突时,主张商标权具有绝对优势。
4. 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
【答案】(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条件包括:
①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
②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③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二者的相同点:
伪造的票据和变造的票据都属于有瑕疵的票据,因此,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都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3)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变造的区别:
①二者所针对的行为不同。
票据的伪造必须针对签章,而票据的变造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
②二者的效力不同。
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的变造中,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照原记载内容负责,在签章之后的则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变造时间,则视同在变造前签章。
5.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案】(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票据法规定这些票据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一种法律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3)二者的区别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基础关系。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6.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7. 票据行为
【答案】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四种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包括:要式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
8. 破产清算组与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与其职能相同的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受托人。二者的区别有:
(1)在我国,清算组只能由人民法院选任; 各国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不同,但是从破产法的发展来看,普遍寻求一种法院指定和债权人会议选任于一体的方法。
(2)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是多数,可根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破产管理人大多为一人,但必要时可为多人。
(3)在我国,清算组的成员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是一种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的构成模式,行政化色彩浓厚,也难保客观、公正; 破产管理人资格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一般要求具有法律知识、管理经验或经济知识等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充任破产管理人,大部分由律师或会计师等担仟。消极资格一般要求没有利益的冲突。
(4)清算组成员分属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其参加清算工作具有临时性,对清算组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管理人制度,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有助于明确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5)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后成立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案件,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起到破产案件终结。
二、简答题
9. 试述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答案】对保险人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当投保人或受益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依此,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分为法定条件解除和约定条件解除两种。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在下列法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
①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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