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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方民族大学民族法学848民法学与刑法学之民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占有的分类。

【答案】(1)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占有的分类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的种类:

①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 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具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要求其自信为所有人。

②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都是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

③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台依据本权,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权、留置权等。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土地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④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⑤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

这是对善意占有的再分类,以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有无过失为区分标准。无过失占有是占有人不知且不应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占有人应当知道但因过失不知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

⑥无瑕疵占有与有瑕疵占有

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 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2. 简述《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答案】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制度。具体而言,《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有:

(1)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

(2)不动产登记簿、登记机构和登记资料的查询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②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3)登记的种类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物权种类和登记的内容,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①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a.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b.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c. 预告登记。这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②所有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和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a. 所有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对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b. 用益物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不动产登记簿卜进行记载,对用益物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c.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对抵押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3. 受欺诈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答案】(1)合同法中受欺诈的当事人的撤销权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撤销。从上述可以归纳出这二者在撤销的原因以及效力后果方面均有不同规定,预期目的也各有规定。

依《合同法》第74条、7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债权人的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和救济措施。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针对债务人行为共有三类:①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是合同法卜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

②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③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④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⑤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4.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

【答案】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的内容作部分的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于遗嘱设立后取消所设立的遗嘱。遗嘱变更和撤销的要件包括:

(1)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的,于丧失行为能力后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效力,原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受胁迫、欺骗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遗嘱的变更、撤销也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实施。遗嘱的变更、撤销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

5. 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答案】(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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