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623土地经济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楼面地价
【答案】楼面地价是一种特殊的土地单价
2. 毛地
3. 农业经营规模 【答案】毛地是指有一定的城市基础设施但未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土地。
【答案】农业经营规模是指农业生产单位中生产力要素的聚集程度和组合关系。
4. 城市土地分等定级
【答案】城市土地分等定级是指依据城市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交通地理位置、经济地理位置在空间地域上有机结合的具体差异,将土地划分为小同的等级。
二、简答题
5. 简述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答案】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农业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且这些劳动力转移后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2)农机化水平的提高;
(3)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加强;
(4)经营者素质的提高;
(5)集体经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6. 土地税收的依据。
【答案】土地税收的依据包括:
(l )按土地面积征收;
(2)按土地总收获量征收;
(3)按土地收入征收;
(4)按地价征收。
7. 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案】现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包括:
(1)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
(2)土地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3)建立完整、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体系;
(4)在统一管理城乡土地前提下,发挥各行业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的积极性。
8. 简述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基本属性。
【答案】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包括:
(1)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
(2)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
(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
三、论述题
9. 试述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
【答案】实现农业土地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非农产业发达。农业劳动力已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且这些劳动力转移后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这样,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农业劳动力人均负担的耕地面积才能增加,扩大农业土地经营规模才成为可能。
(2)农机化水平的提高。农机化水平的提高,要求经营土地面积的扩大有利于农机的充分利用。在以手工和畜力为主进行操作时,自然就不存在扩大规模的客观动因。
(3)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加强。一般说来,较大规模经营的成功与否,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状况。这种服务的项目愈广泛、质量愈高,农业土地适度经营规模的实现可能性也愈大。
(4)经营者素质的提高。大规模经营与小规模经营相比,肯定需要经营者有较高的素质。这些素质包括经营者的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管理能力、责任心等。
(5)集体经济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能力在规模经营的起步阶段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扶持,并能在受灾年景给予经济保险,也是一个重要条件。
10.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答案】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弊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
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对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城市不断涌现,老城市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使原集体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 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楚。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不明确。
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究竟是谁,立法和实践中都小甚明确。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很明显,上述立法规定了三种主体,即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这些规定,表面上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其实不然。
①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上不存在。
政社合一的体制废除后,无论是在法律规定中还是事实上都不存在所谓的乡农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个代表乡农民集体的组织或机构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这样,法律规定的乡农民集体所有,实际卜是无人所有。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不可能成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由于存在着上述无人所有的缺陷,使乡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职能与所有权合二为一,集体土地事实上成了国有土地。
②村民委员会也不能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因而,它不能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
③村民小组也不能做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因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小组的组织基本解除了,况且村民小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一级集体组织,因而‘白也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虚置。
从理论上讲,农村集体拥有法定所有权,集体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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