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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09宪法与行政法(含宪法学、行政法学)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有何不同?

【答案】(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概念

①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

②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和惯例所表现出来的样态。

(2)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①二者对于宪法的意义和作用不同

a. 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不同国家宪法渊源的差异使各国的宪法各具特色,并影响宪法的产生和变动。

b. 宪法形式则是己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

②二者的内容不同

a. 宪法渊源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动态的活动也包括静态的文件,既包括政治、宗教也包括宪法的制定活动等。

b. 宪法形式作为宪法的载体,原则上只有与宪法内容相关的文件和惯例才能成为宪法形式。因而宪法形式具有特定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

③二者在各国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a. 宪法渊源在各国具有趋同性,即各国的宪法渊源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

b. 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④二者对于宪法的效力影响不同

a. 宪法渊源并不决定宪法本身的效力,因而各国的宪法渊源对于各国宪法的效力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

b. 宪法形式对于宪法效力会产生影响,具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原则上高于普通法律,但是没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与普通法无异。

2. 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答案】(1)该观点是片面的。行宪政必有宪法,但是,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2)“行宪政必有宪法”看到了宪法与宪政的密切联系,这个观点是成立的。

①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

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 从价值取向上看,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因此,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两者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②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有机统一体。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体现。

(3)“有宪法必有宪政”忽视了宪法与宪政的区别,因而不成立。

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宪政的实现有赖于各方面条件的支持:

①宪法必须是“良法”,即必须符合正义原则,具有正当性。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宪法观念和宪法精神,即尊重人格,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平等自由,限制国家权力,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的正当性还包括程序正当,即宪法的创制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

②宪法必须能够实现。宪政建设要求宪法得以贯彻实施。它不仅要求宪法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要求宪法的强制力得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得以维持。如果欠缺这些条件,就会造成“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况。

3. 试说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行使监督权。

【答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以下力一式行使监督权:

(1)工作监督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的主要方式。听取工作报告有些是例行的,如每年6月的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前一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等。但大多数是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发生的重大事件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的。

②提出质询。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1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提出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防面答复或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卜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卜口头答复。如果提出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经委员长会议和主任会议同意,还要继续质询。

(2)法律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人事监督

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4. 比较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异同。

【答案】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相同点

①自治权的设立。民族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都由我国全国人大以法律确认和授权。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两种自治权设立的法律依据。

②自治权的属性。民族自治权与特别行政区自治权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因为单一制下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中央授权,是派生性权力。

③自治权适用地域和行使者的属性。民族自治权和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适用地域,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因而它们无权脱离中央或宣布独立。自治权的行使者一一民族自治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都属于我国的地方国家机关。

(2)特别行政区地方与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的区别

①自治权的自治程度不同。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自治程度相比较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而言,体现了较高较强的自治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的行使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自治程度相比较民族自治权来说,则属“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行政管理权。一个主权国家之内,同时并存两种性质小同的立法机关及终审法院,同时并存小同的金融、货币政策,这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可见两者的自治程度不能同日而语。

②自治权产生的基础不同。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的民族关系问题,为了反对民族分裂、保障各民族平等,让少数民族能够真正当家作主。且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依少数民族聚居的情况,按照我国行政区划而分级设立,它们与国家政权机关的设置具有对应性。而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产生,则是为了解决我国历史遗留的问题,即针对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具体情况,为以和平的方式逐步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国家设立特别行政区,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且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与我国政权机关的设置不相对应,其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③自治权行使地域的社会性质不同。民族自治权的行使是在我国大陆地域内。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因此民族自治权行使时遵循的原则和所要体现的精神,也必然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等。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则是在我国特别行政区域内行使。特别行政区虽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域,但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该自治权的行使,虽不具备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但仍表现出在权力行使和运作过程中互相制衡与配合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