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师范大学808法学综合课(含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2.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3. 秋审
【答案】秋审在清又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 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己,此即秋审或秋漱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4. 六科给事中
【答案】给事中是谏官。明朝虽设谏院,但未设专门的谏议大夫,设置六科给事中。由于明朝取消了中书省,直接提高了六部的地位,为了强化皇权对于六部的地位,明太祖针对六部设置了六科给事中,由各科专门负责各部官员的监察。六科给事中并不只是六个官职,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组织机构,各科设给事中一人、下设属官。为了保证其监察效能,六部向皇帝进行奏报或奏请的事项,再交给皇帝之前都要求交给相应的一科给事中,给事中有驳回的权力; 而六部奉旨执行职务的行为也都要经过该科给事中进行登记,以便于对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察。
二、简答题
5.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诉讼权利
秦汉时不许未决犯告发犯罪。晋律规定:“囚徒诬告人犯,罪及家属。”北齐法律规定禁止囚
犯告诉。
(2)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如魏明帝、北周武帝常常亲自听讼。
(3)直诉制的形成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的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相承。
(4)刑讯用测立法
《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止”。《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测立”之制。此法入隋而止。
(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魏明帝曾下令死罪“有乞恩者,使与奏”; 北魏律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死刑决定权只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
(6)上诉制度的变化
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 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官须报郡,由郡派出督邮案验。各代还普遍施行特使察囚制度,加强对地方审判的监督。
(8)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以执行。
6. 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答案】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1)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和同姓不婚。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①②③④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
和“尊尊”往往是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是两相结合。“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2)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卜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卜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如“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
三、论述题
7. 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和形成背景。
【答案】(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内容:
在法律思想方面,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夕、“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
以德配天是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修正和补充,“以德配天”主要内容: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天命”可以转移。“天”是天下人的保护者,为天下人所共有。②天命以“德”为转移条件。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由此成为周人为政的理念。
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作为国家处理立法、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明德慎罚主要内容:“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统治者治理国家应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臣服; “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法律活动中,西周统治者中的有识之士积极强调作为统治主体要“明德”、“明刑”,慎重立法,努力实现刑罚恰当、适中,以此体恤民众、克配天意,最终达到维护统治稳定、受天佑福的根本目的。
(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形成背景:
商代统治者一直对神灵极为恭敬,“率民以事神”,并声称“帝”和他们的祖先会保佑其政权的长治久安。但事与愿违,对“帝”和祖先神敬奉有加的商政权,并未如其所言能够永保国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