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B . 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
C . 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
D . 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对于该种纠纷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们法院起诉,故A项错误,当选。该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由于环境污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污染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过错所以,B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
根据该条还可知,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而不是5年,故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