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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事由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抗辩事由;改进建议

  摘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和工业技术更新的同时,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也越来越频繁。为了保护环境,解决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我国制定了多部法律对各类涉及环境污染的领域进行规制,其中在私权领域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出于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角度考虑,《侵权责任法》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需要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兼顾加害人的正当权益的维护。因此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允许特定情况下加害人运用特定的抗辩事由对责任予以合理分配不失为一种调节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
而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呈现出多种样态,致使环境污染责任抗辩事由制度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这也给司法实践中相关制度的具体适用带来困扰。
本文针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抗辩事由制度的不足,在充分考虑环境污染责任抗辩事由的法律价值和影响因素的同时,参考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环境污染责任抗辩事由制度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经验,对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事由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归纳出受害人存有过错、第三人故意和不可抗力这三类普遍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事由,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我国现有环境污染责任抗辩事由制度的改进建议,以此明晰各种抗辩事由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实现环境污染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