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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我国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关键词:信托,信托财产,所有权

  摘要

信托起源自英国的用益制度,在其发展之初只是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但是经过长期的发展,如今信托已经成为一种功能强大的财产管理与财产转移制度,被很多国家所接受。信托虽然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建国之前,但是当时的信托业务有名无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出现是在我国《信托法》制定之后。我国《信托法》意义重大,但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影响较大的是其在信托财产权利义务的规定上采取了“就事论事”的方法,回避了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这一重要问题。但是,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悬而未决,这不仅影响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移植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体系的融合,更影响着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理财手段发挥其工具价值,而后者正是我国引进信托制度的初衷。因此,探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必要的。本文从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出发,立足我国的基本情况,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明确信托财产的单一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受托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托制度工具价值的实现,同时也能够与我国法律体系实现融合。本文全文约33000字,除结语外,分为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及现状,明确在我国探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这一问题的意义。从我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来看,正式因为缺乏信托基本理论,使得我国难以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因此,更应当探讨信托财产所有权这一信托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正本清源,明确信托本质,以利于我国信托今后的发展。第二部分,探讨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我国《信托法》虽然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语焉不详,但是分析当时的立法背景,同时联系《信托法》其他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信托法》倾向于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赋予受托人。而分析实务中的信托实例,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也是一种惯常做法。第三部分,从实务角度探讨信托财产有权的归属,明确其对于信托制度工具价值的影响。只有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才能真正实现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与财产转移方面的优势,实现信托财产“权”与“利”的分离。第四部分,从理论角度探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分析信托财产单一所有权归属受托人与我国《物权法》“一物一权”及“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与融合,同时以他物权的形式构造信托的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试图通过物权——物权模式的构造,实质上分割信托财产所有权权能,以期达到最接近英美法“双重所有权”的制度设计,使其既能够与我国物权体系相融合又能够保障信托工具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