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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3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试论我国投资立法与投资体制改革。

【答案】(1)国内不同产业之间投资协调的问题

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政府要依法利用调控手段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资本在各行业之间的分配,以提高产业素质,实现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投资协调。

(2)国内不同区域之间的投资协调问题

近年来我国提出了“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发展战略,我国投资立法应该对不同区域之间的投资结构、投资比例、投资项目等问题进行合理的引导。

(3)涉外投资的导向问题

投资立法应该对外商来华投资的方向作出妥善引导,并合理规范其投资行为,使其与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投资立法要处理好国内立法与WTO 有关规则的协调问题。

(4)处理好国有资产与投资的问题

由于那些成本投入高,收回资本期限长且又事关国计民生的项目,私人一般不愿意进行投资,因此政府需要动用国有资产对某些领域进行直接投资。这就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问题。投资法应该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5)处理好投资体制改革的问题

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必须依法推进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2. 试述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功能。

【答案】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功能主要包括:

(1)信息传导服务

主要是指市场中介组织通过一定形式向客户、成员或者消费者传达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某些政策信息,以及向政府反映和汇集市场、本行业成员及消费者有关需求、意见和建议等信息资料过程中进行的服务。简言之,就是市场中介组织通过双向传达,为帮助克服政府信息失灵或者克服市场主体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市场盲目性所提供的服务。

(2)协调管理服务

主要是指市场中介组织在自我管治过程中为成员或者相关公众所提供的公共事务处理、竞争秩序维护、纠纷调处与公断等服务。例如,认证企业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发放商业标识; 行业组织采取合法的一致行动抵制其他行业的价格垄断行为,根据内部决议制止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建立本行业调解和仲裁机制等。

(3)维护权益服务

狭义的维护权益服务是指行业组织维护行业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服务,包括市场中介组织在向政府反映行业及成员的诉求,抵制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对本行业及成员的非法干预,以及在遭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侵害时依法进行救济等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门广义的维护权益服务还包括具有社会评价功能或者代理义务的企业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维护被服务客户权益。例如,保险公估企业对投保人、保险人利益的维护。

(4)交易促进服务主要是指市场中介组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促使成员之间、成员与公众之间或者公众相互之间达成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例如,行业组织制度性地开展行业内贸易斡旋,评估机构通过资信评级促成融资交易,交易所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和规则促进证券交易等。

3. 试评析“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观点。

【答案】(1)“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社会法)的组成部分。他们分别指出:“经济法是超越公法、私法之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域”。“经济法律、法规,往往是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并存,且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着,人们很难把它们简单地归入公法或私法任何一类中去。……应该承认这是在传统公法与私法之间形成的第三法域,而经济法就是这一第三法域的典型代表”。“经济法的性质既不属于传统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的范畴,而是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形态特征的法。经济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己经处于社会法的一部分的地位”。“如果将法部”,按‘私法一社会法一公法’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宜纳入社会法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经济法与社会法是同属于第三法域下的两个并行的法律部门”。

(2)对“经济法属于第二法域”观点的评析

①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有些学者以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为“理由”,得出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结论。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这是符合实际的。问题是,不能因此就认为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有些学者得出上述结论表明,他们实际上是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多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是经济法规范,而这些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中还有大量经济法规范。经济法是由全部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规范组成的,只要是经济法规范,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属于经济法的范围; 反之,凡不是经济法规范,即使它们是以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它们也不属于经济法的范围。

②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由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组成的第三法域。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律、法规中往往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因此,不能将经济法归入公法或私法,应该承认经济法是第三法域的典型代表。不能把既有公法规范又有私法规范的经济法律、法规一概划归公法或一概划归私法,这是有道理的。问题是,把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视为经济法中存在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这实际上就是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而这是不正确的。还应该指出,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并不因为存在于同一个或同一类规范性文件中而改变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能组成第三法域。

③不能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它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社会法或社会法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经济法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面,但是绝不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那种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违反阶级分析的方法的,是片面的。

④不能认为“法律三元结构”的观点是科学的。

有的学者认为,在“三元社会结构”的基础上,产生了“法律三元结构”,经济法是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在仍然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现代社会中,认为法的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只维护社会全体成员利益的社会法是不可取的;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按其是否具有隶属性进行划分,只能划分为服从关系与平等关系,按照“对象论”只能将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域,而不可能有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对于法域三元论的观点,有些学者早就指出:“认为经济法是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独立的第三法域的观点是欠妥当的,即三元论的观点是不尽如人意的。”

(3)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

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根据以上对经济法和公法、私法调整对象的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经济法规范是公法规范而不是私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它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的组成部分。

4. 试述企业法的基本特征。

【答案】企业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以组织法为主

各国企业法无一例外地对本国企业的种类、组织形式、组成的条件、各类企业必须设置的法定机构、负责人及其职权作出规定。与此同时,企业法还对组建企业以及企业设立后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行为的内容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基本规定。应该说,企业法既是一种组织法,又是一种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以实体法为主

企业法是一种实体法,企业法在内容的规定上,均属实体法性质的规定。与此同时,企业法还规定了为实现这些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整个企业法把实体上的权利义

务与相关的程序上的规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以实体法的法律规范为主。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企业法的具体内容既有为数众多的强制性条款,又有相当数量的任意性条款,它是两者相结合的一种法律规范形式。

(4)管理法与财产法相结合

国家制定企业法调整国家与企业间的关系,把企业的全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并通过企业法对企业及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法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法,企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一部分是财产关系。

5. 简论我国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结构。

【答案】(1)市场监管法体系的概念

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监管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市场监管法是由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各种类型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便可分别构成市场监管法的子系统,即市场监管法的部门法。探讨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有助于我们理解市场监管法的边界和范围,理解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为进一步认识市场监管法在价值、宗旨、原则和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特质提供理论基础。

(2)市场管理法体系的结构

市场监管行为可以分为反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相应地,市场监管关系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等; 市场监管法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①反垄断法的结构

反垄断行为包括对垄断协议行为的监管行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监管行为、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监管行为和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管行为。这些反垄断行为所产生的反垄断关系分别为:垄断协议行为监管关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关系、经营者集中行为监管关系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监管关系。

因此,反垄断法的结构即为垄断协议行为监管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监管法、经营者集中行为监管法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法。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分为:对欺骗性标示行为的监管行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监管行为、对低毁商誉行为的监管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行为和对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的监管行为。这些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反小正当竞争关系分别为:欺骗性标示行为监管关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监管关系、低毁商誉行为监管关系、商业贿赂行为监管关系和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监管关系。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构即为欺骗性标示行为监管法、侵犯商业秘密监管法、低毁商誉行为监管法、商业贿赂行为监管法和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监管法。

6. 试论WTO 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答案】(1)外商投资立法从整合现有分散的法律法规,逐步向统一的外资立法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