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聊城大学法学院802政治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国家权力的特性。
【答案】权力与人类社会存在着一种共生的关系。但是,国家权力却是人类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与其他权力相比,国家权力特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强制力的垄断性。
国家权力具有特殊的力量就在于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自从国家产生以后,国家权力就垄断了有组织地、系统地使用强制力的合法性,不再允许任何其他形式的暴力组织的合法存在。在这个意义卜讲,国家权力与原始社会的权力的区别主要不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性,而在于它是一种有组织的暴力,是强制力的垄断。
(2)普遍的约束力。
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对全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即不仅对被统治阶级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要在国家权力的约束之下。
(3)主权性。
主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属性,也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国家内部,主权是指至高无上的权力,即在社会各种类型的权力中,国家权力的效用最高; 在国际关系中,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权力的独立性,即一个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主权,实际上也就不成其为独立的国家。所以,一个国家的主权是不容侵犯的,侵犯和破坏‘个国家的主权,就是危及这个国家的生存。国家主权,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全权在政治、法律上的表现。剥削阶级国家权力的根本特征是同人民大众的对立和分离。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行使国家权力,体现国家权力同人民大众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但由于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也是独立设置的,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对国家权力的运用需要密切与人民大众的联系,反对各种形式的官僚量义的消极腐败现象。
2. 简述政治统治的主要类型。
【答案】政治统治实质上是阶级统治,是指经济上最强大的、占优势地位的阶级,为维护和强化既定的政治关系与社会秩序,通过国家权力而对全社会所进行的一种强力支配与控制。
在现代西方政治学中,对政治统治进行分类研究的是马克斯·韦伯。韦伯根据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把政治统治分为克里斯马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而马克思主义的划分方法则是以阶级为基础。
(1)以合法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①克里斯马型统治。克里斯马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而成为追随者、信徒的能力,以及追随者具有拥护这类领袖人物的赤诚态度。二者的结合便构成了克里斯马型统治的合法性根据。
与传统统治和法理统治相比,克里斯马型权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最不稳固、“非常态的”统治形式,这是因为:第一,它缺少理性的稳定的组织机构; 第二,它固有的反经济性,即喜欢施舍,拒绝一切财产和固定收入; 第三,领袖个人的生命迟早会终结,要选择新的克里斯马式领袖来接替。这些因素促使克里斯马型统治向其他形式转化,或者把职位克里斯马化,造成新的克里斯马式领袖; 或者把权力世袭化,转向传统型统治; 或者由追随者荐贤选能,转变为法理型统治。
②传统型统治。一个统治的合法性若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那么这就是传统型统治。在韦伯看来,传统型权威的主要形态是西欧的封建制和东方的家产制。在家产制下,国家就是家产的放大形态。
这是因为,
第一,政府事务起源于统治者的家庭事务管理,政府行政官员最初只是统治者的个人仆役和私人代表,因而政府官员竭力维护因忠诚而换来的特权。
第二,在经济领域,贸易是统治者自己的特权,它通过过征税、收取安全通行费、市场特许权、颁发垄断权等等手段,去剥削别人的贸易收益,以此来供养他的扩大的家族和军事人员。
第三,在统治方式上,统治者把一切政治上的行政管理都当作他的个人事务来处理,其方式犹如他把手中的政治权力当作个人财产的有用附属品一样。
第四,政治统治的主要工具和基础,既有神圣的宗教和宗教式的主义,也有赤裸裸的军事力量。 ③法理型统治。在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在法律理性的前提条件下,法理型统治的具体含义是以下几个相互关联的方面: 第一,人化规范都可以由立法制定为法律,并要求或期待所有的人和政治势力都服从它。 第二,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规则系统,是理性立法的结果。
第三,占据权力位置的人并不是统治者本人,而是暂时任职的官员,由于职务的关系他们才享受有限的权力。
第四,人们作为公民而不是臣民来服从依法设立的权威,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执法的官员。 因此,法理性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为牢固,其合法性比前两类统治依赖的合法性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2)以阶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我们可以把历史上存在过的统治分为两大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与多数人统治少数人。
社会主义社会以外的阶级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凡是少数人在经济上居优势地位,即少数人占有全社会的生产资料,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都是少数人统治。少数人为了维护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有利地位,总是要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因而显得力量强大:而多数被统治者是以个体身份出现的,相对于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是软弱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十生产资料归以国家为代表形式的全民所有,人民就成了统治者,因而社会主义社会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社会,政治统治本身就经历了一个不断缩小和减弱的过程,是强
政治统治到弱政治统治的过渡时期。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旧社会残余分子的改造完成,敌对阶级的消失,政治统治在范围上有其局限性,是本来意义上的政治统治的残余形态,社会政治生活纳入政治管理。
3.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的主要观点。
【答案】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的主要观点有: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分析了国家在氏族制度废墟上产生的三种主要形式:
①雅典国家的产生形式,它是国家产生的“最纯粹最典型的形式”。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
②罗马国家产生的形式。罗马在氏族制度的末期,在氏族内部分化出世袭贵族,他们控制着公有土地,并掌握着氏族的权力。罗马氏族部落中杂居着的平民在经济上占有重要地位,但不能享有罗马氏族成员的权利,而又要承担义务。经过平民斗争,成立新的人民大会,参加成员按服兵役而定。只要按财产等级服兵役就享有同等的权利的制度代替了旧的氏族组织而逐渐发展为国家机关。
③征服罗马帝国的日尔曼人国家的形式。这是日尔曼部落征服广阔的外国领土的结果。因为征服者的氏族组织无力统治这样广大的新领土,它必须有自己的国家机构,才能做被征服领土的主人。因而,日尔曼氏族组织的机关,便迅速地转化为国家机关。但征服罗马只是日尔曼国家形成的直接原因,日尔曼国家产生的决定性原因,仍然是阶级的出现及其矛盾的激化。因为日尔曼部落在国家形成之前已经发生了显著的阶级分化,征服罗马只是加速了阶级和国家产生的过程而已。 上述三种形式,是恩格斯分析了雅典、古罗马和日尔曼人国家产生的历史材料所得出的科学结论。这只是说明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原始公社制度瓦解和国家产生的过程有各种不同形式,并不是说只有这三种形式。尽管国家产生途径有所不同,但国家产生的根源却是一致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外部条件只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
(2)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不但揭示了原始公社制度发展的规律、发展阶段及其瓦解的原因,而且明确地论述了氏族制度的特征及与原始共产主义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和氏族组织的管理模式的原始民主制的特征。这种原始民主制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①原始民主制是原始社会氏族内部的共同事务的管理体制,而不是一种国家形式。原始民主制的原始性就在于,原始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初期在求生存的长期演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这种自然性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自然联系,联系的基础或纽带就是同一血缘关系。其特点是,管理所依靠的不是强力,而是管理者的威信和被管理者服从的自觉性。
②原始民主制是氏族全体成员享有的民主制度,而不是国家产生后的阶级民主制。由于在氏族公社内部,生产资料和生产品都是全体公社成员所公有,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没有私有财产,没有阶级差别,这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平等性,决定了人人都有平等地管理共同事务的权利。
③原始民主制中的权力是处于社会之中的、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而不是像国家权力那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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