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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大学法学院720法学基础综合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债

【答案】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性质是: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3. 添附

【答案】添附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合成物、混合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这三者都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在法律效果上有共同点。基于添附的事实而产生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这样几种解决途径,即:恢复原状,各归其主; 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 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

4. 民事法律事实

【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5.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

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6.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聚合而成的,在法律或者交易观念上视为一物的物的总体。如一个图书馆的所有藏书。集合物是交易上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客体的多数单一物的聚合,有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之分。集合物本为数个单一物的总称,但根据交易上的惯例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而在法律上被认为一物。集合物中的物一方面作为集合物的构成要素,随集合物的变动而变动,另一方面又作为单一物仍不失其独立性,可独立为法律上的变动。

7. 抵押权

【答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财产所有人及第三人,因此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抵押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上设定的,须债权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进行约定。在这一点上,它与依法律规定当然地产生的留置权有所不同。

8. 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③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二、简答题

9. 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区别是什么? 试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各举一例说明之。

【答案】(1)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区别

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两种物权变动模式:

①登记生效是指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另外践行登记这一法定的公示方式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对抗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效力,但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更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但物权变动的过程相对复杂; 登记对抗的

物权变动模式优点在于使交易敏捷迅速,但不利于保障动态的交易安全。

(2)列举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①《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无论是采取出让还是划拨等方式设立,均自登记时发生物权设立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自变更登记时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在当事人内部和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上具有一致性。

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地役权自当事人之间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依然具有物权效力,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生效后未登记的,在当事人内部和对第三人之外部关系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只具有债权的效力。

10.简述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具备了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自然人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是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民事权利本身并不包含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作为一项抽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则通常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因个人的条件不同,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各异,每个人在民事权利的享有上也是千差万别的。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以法律规定不受限制或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除专属权外,自然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转让、抛弃,并且也可以依法受到限制。

11.简述继承权的丧失。

【答案】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对被继承人的生命安全、对社会秩序的安定,危害是极大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管出于何种动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