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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扬州大学法学院806刑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假冒注册商标罪

【答案】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②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是动机可能是多样的,如非法牟取暴利、推销滞销产品,等等,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 职务侵占罪

【答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主观方而是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叨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4. 犯罪对象

【答案】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为:

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简答题

5. 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案】(1)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用、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撮合介绍的行为。

(2)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

组织卖淫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单位的人员。

②主观方面不同

组织卖淫罪主观方面为组织卖淫的故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观方面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

③客观表现不同

组织,是指采用招募、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a. 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等为诱饵,勾引、拉拢、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b. 容留,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

c.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与缥娟者之间进行牵线搭桥,居间撮合的行为。

6. 简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及立法体现。

【答案】(1)罪刑相活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7.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答案】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当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区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具体包括: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法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结合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属此。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②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③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仟能力。

三、论述题

8.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公款后,使用人又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请分析以下问题:

(1)挪用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