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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701法学综合一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犯罪主体

【答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但具有其特殊性。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②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与犯罪的成立和刑罚的适用密切相关。

2. 罪刑法定

【答案】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所有的定罪量刑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3. 论理解释

【答案】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 意外事件

【答案】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①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③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

5. 立功

【答案】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

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6. 从犯

【答案】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

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刑法

【答案】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子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8. 犯罪过失

【答案】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9. 牵连犯

【答案】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牵连犯是司法实践中和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

10.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二、简答题

11.甲以杀人的目的故意向乙开枪,乙中弹受伤(伤情不足以致死)而入院抢救,适有丙放火,致使乙被烧死。说明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对该案件因果关系的理解。

【答案】(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

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即称为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在实施了该行为后,合乎规律的发生了该种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这是因果关系中的常态。

(2)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虽以杀人的目的故意向乙开枪,但乙中弹后的伤情不足以致死,因此,甲的开枪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偶然因果关系。即甲应对乙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而乙受伤之后入院抢救,由于丙的放火行为而被烧死,即丙偶然介入的放火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发生,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丙的放火行为致乙死亡,这要综合评价丙放火行为的性质后再作出其行为定性。

12.简述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答案】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犯罪与刑罚的对立

①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蔑视社会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是对统治秩序的严重威胁和破坏,而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和刑罚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

②从犯罪人方面来看,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因此,犯罪人总是希望犯罪后能够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刑罚却成为绝大多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不可避免的遭遇和结局。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与犯罪永远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