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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到期日为2014年7月1日。2014年4月4日,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B拾得。4月5日,B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C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保证人C在票据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签章)。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善意无过失的丁公司,以支付货款。4月12日,丁公司在戊公司的胁迫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7月4日,戊公司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明知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仍向戊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A银行在明知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仍向戊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票款,丁公司的票据权利是否因此而消灭?并说明理由。
(4)假设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票据返还诉讼并胜诉,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据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在保全其票据权利后,丁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和B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5)假设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票据返还诉讼并胜诉,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据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在保全其票据权利后,丁公司能否向C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如果C对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C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再追索权?

男性,24岁。因四肢麻木、瘫痪9天入院,诊断为慢性吉兰-巴雷综合征或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神经病(CIDP)。下列有关CIDP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发病后症状达到高峰的时间超过2个月","一般有前驱症状","感觉和运动同时受累","多有缓解复发","周围神经病理检查可以发现慢性脱髓鞘改变"] 某企业2013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万元,在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捐款数额为()万元。 ["5","2.4","1.5","1"] 巡逻勤务中盘查时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男性,20岁。四肢肌无力4天,无尿便障碍,无发热。查体:四肢肌力3级,四肢远端痛觉减退,腱反射弱,无病理反射,腰穿正常。首先考虑的疾病是(). ["吉兰-巴雷综合征","脊髓灰质炎","周期性瘫痪","急性脊髓炎","重症肌无力"] 某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3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万元。 ["30","15","15.15","18"]

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到期日为2014年7月1日。2014年4月4日,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B拾得。4月5日,B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C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保证人C在票据上记载了“保证”字样并签章)。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善意无过失的丁公司,以支付货款。4月12日,丁公司在戊公司的胁迫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7月4日,戊公司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明知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仍向戊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A银行在明知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仍向戊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票款,丁公司的票据权利是否因此而消灭?并说明理由。
(4)假设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票据返还诉讼并胜诉,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据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在保全其票据权利后,丁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和B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5)假设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票据返还诉讼并胜诉,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据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在保全其票据权利后,丁公司能否向C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如果C对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C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再追索权?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1】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首先,C不能对被保证人乙公司的后手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其次,由于被保证人乙公司属于被伪造人,C不得对其行使追索权。 【解析2】乙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丙公司恶意,因此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丁公司受到戊公司胁迫,背书行为无效,戊公司并未取得票据权利,丁公司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从票据保证来看,C的票据保证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乙公司的转让背书并非因为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因此,C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由于戊公司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C可以对戊公司拒绝履行债务。假设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票据返还诉讼并胜诉,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据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在保全其票据权利后,丁公司直接向C追索,C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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